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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獨家】防延宕東森電視交易案 王令麟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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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獨家】防延宕東森電視交易案 王令麟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遭駁回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針對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股權交易案,東森集團前總裁王令麟有意自外資凱雷手中買回東森電視股權,為保全權力不致因凱雷違約造成損害,向台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匯流新聞網》掌握法院資料,台北地方法院已駁回王令麟聲請。

凱雷由旗下的偉齊等3家公司以新台幣111億餘元,賣給有線電視台數科,由於買賣雙方交易未在6個月內完成,王令麟主張凱雷若欲出售東森電視股份,依約必須重新與他詢價,他有優先出價權,購買凱雷集團在東森電視的全部股份。同時,為保全自己權力不致因凱雷違約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根據掌握法院資料指出,台北地方法院目前裁定結果是將王令麟聲請駁回。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內容說明,當事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的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的情形而有必要時,得申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而有爭執關係必須有其「繼續性」。

判決內容說明,王令麟主張依股東協議書約定具有第二次優先出價權,因偉齊、偉育、杰善公司否認,導致兩造間有爭執的法律關係。

不過,判決內容說明,又依股東協議書約定,王令麟所得行使的優先出價權,為在出價期間內以交付書面方式為出價要約通知,是優先出價權實為王令麟優先得為出價要約,是其一經出價要約的通知即為完成,尚難認屬具「繼續性」的法律關係,已難認可在此案訴訟判決確定之前得就此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裁定定暫時狀態。

判決內容第二項說明,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須為防止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而有必要者為其條件。判決內容指出,王令麟對所欲購買偉齊、偉育、杰善公司持有的東森電視股份,不僅尚未支出分文買賣價金或定金,甚且猶未支出勞力、時間與費用進行締約之磋商,縱使偉齊、偉育、杰善公司否認王令麟的優先出價權,對王令麟而言尚難可認有重大的損害或急迫危險可言。

再者,依股東協議書內容僅約定王令麟有優先出價權,並非為優先承買權或強制締約權,此外,偉齊、偉育、杰善公司依約並無須強制承諾而與之締約之義務。而偉齊、偉育、杰善的外商母公司凱雷,當年購買東森電視股權目的為投資獲利,非長期在台灣經營電視公司而控制主要媒體目的。母公司凱雷在經營轉虧為盈之後,主要目的無非是獲利了結,選擇締約的買家,當衡量締約價格最佳、履約能力最良,同時考量台灣有關媒體經營主管機關如NCC等審核通過可能性最大,以達讓外商母公司投資獲利最大化。

判決內容指出,聲請人王令麟究竟能否承購偉齊、偉育、杰善公司所有出售的東森電視股份,這是最重要的一點。

此外,判決內容說明,承購能力與優先出價權無必然關聯,即聲請人王令麟縱有優先出價權,亦難逕認其即有可能購買偉齊、偉育、杰善公司所持之全部東森電視股份而取回東森電視公司經營權,故尚難以王令麟將因本件優先出價權的爭執將致他受有對於東森電視的經營權無從回復之重大損害。

判決內容也指出,王令麟主張其依約所有的第二次優先出價權雖為偉齊、偉育、杰善公司所否認,然因其本可持續為一般之要約通知之情形下,且視其自身所提出之條件獲取締約之機會,因此,難可認定聲請人王令麟有何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

法院經查不認為,王令麟有任何現實上財產利益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情形。同時,判決內容多次說明,若准許定暫時狀態的聲請,將造成交易案件延宕,除了已完成程序將白費外,偉齊、偉育、杰善公司與母公司凱雷以及投資人,與東森電視公司員工依股份買賣合約可預期依股份買賣契約,將取得之利益亦將陷入更不確定之危險。使前開現已進行多時的股份交易案受重大影響。

判決內容也指出,難謂偉齊、偉育、杰善公司或相關人仍至投資大眾不會因此受有重大損害。在利益權衡之下,難認本案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此外,聲請人王令麟是否確實有他所謂第二次優先出價權,實待審酌。

台北地方法院綜合比較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利益保護之重要性、有無不可回復之損害及法秩序之安定和平之公益,裁定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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