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脫外籍生來台「假留學、真打工」國際惡名 監察院動起來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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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外籍生來台「假留學、真打工」國際惡名 監察院動起來
擺脫外籍生來台「假留學、真打工」國際惡名 監察院動起來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 潘語綺/台北報導

近年來「假留學、真打工」亂象層出不窮,不肖份子扭曲、利用留學生名義變相輸入勞動力的制度漏洞,從中獲取高額不法利益,甚至讓我國背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之萬國公罪,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6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針對近年來大學頻傳嚴重損及我國國際聲譽之學工爭議,教育部與勞動部未能本於行政一體,積極研議有效防杜機制,無法澈底解決問題,相關監管作為鬆散、消極,損及學生就學及勞動權益等嚴重怠失,糾正教育部及勞動部,另外對內政部移民署部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前副隊長不當查核管理系統涉犯洩露秘密罪之嚴重違失,糾正內政部移民署。同時,對於教育部研擬中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迄未完成法制作業,及外籍生工讀管理作為不足等問題,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

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調查發現,我國少子女化狀況持續,致大學缺乏生源,面臨生存危機,加上國內產業面臨缺工,境外生被仲介至工廠從事低薪、超時工作,淪為廉價學工事件頻傳。從康寧大學、育達科大、建國科大到中州科大事件,在在凸顯原來立意良善的國際留學生就學政策,竟被不肖份子扭曲,利用留學生名義變相輸入勞動力的制度漏洞,從中獲取高額不法利益,尤以中州科大烏干達留學生不惜背負高額債務,來台後遭受債務拘束,被仲介至工廠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勞力密集工作,淪為低薪之廉價學工、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違反國際公約,嚴重損及我國國際聲譽。

監委調查發現,外交部自105年起辦理我國學校招收外籍學生之簽證審核作業,因駐外館處發現疑似人力仲介招生等諸多疑慮,拒件達21校次、共379人,其中包括105年中州科大印尼籍10位一般生申請來臺簽證案全部駁回,並函教育部,但是教育部僅請學校說明、以簽證已拒件,對於拒件之原因未能深入去查明背後可能潛藏之犯罪動機,漠視其中更深層之學工、人口販運問題;之後外交部於108年辦理烏干達籍學生簽證審查後,再次主動函請教育部對學生實際在臺就學情形進行訪視,以防範「假就學,真打工」之弊端,然教育部竟仍查無異狀,無法即時阻卻違法,錯失機先,致不斷爆發學生淪為血汗學工事件。

3位監委指出,教育部為利新南向產學專班學生申請來臺簽證,自106年起函請外交部特別放寬學生簽證審查條件,如專班團簽原則、免予逐一面談及取消語文能力及學業成績等作為簽證准駁之必要條件;但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處審查高苑科大招收108年「產學合作專班」居留簽證時發現,全數學生均無法提供財力證明,而是以學校獎學金證明做為替代文件,不符合相關規定;外交部函請教育部表示是否同意認可,教育部竟以外國學生係向學校申請入學,學校已核發入學許可,請代表處本權責綜合審酌學生財力情形;相關作為顯見推諉,導致血汗學工爭議持續延燒,對於後續學校是否有人力仲介介入學校招生作業、外籍生支應高額代辦費等關鍵問題,未能究明並積極處置,核有嚴重怠失。

監委指出,勞動部針對學校透過仲介招生,向學生收取高額費用、強迫打工、非法打工、打工條件苛刻及仲介基於有利可圖,透過招收境外學生,讓學生變相成為廉價移工等引發爭議情事,多以學生係由學校招收來臺就學,事涉教育部權管、非該部業務管轄範圍,未能破除本位主義,妥思研議整體制度及實務面上潛藏之漏洞。在烏干達學工事件前,中州科大即以相同手法仲介史瓦帝尼王國學生作為廉價學工,而今再發生相同違失,勞動部未依法主動積極查處。勞動部身為就業服務法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涉案人力仲介,以「假派遣、真仲介」模式規避就業服務法高額裁罰,以及對於本案違反勞動法令違失,要派公司應否負連帶責任等,仍未釐清,建立機制以有效嚇阻不法,相關作為顯欠積極,對於學生勞動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均核有怠失。

另外,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劉姓前副隊長,於任職期間竟接受中州科大國際交流中心李姓主任請託,涉犯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利用他在移民署之權限,假借申請案件名義,不當查詢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系統,為中州科大查詢烏干達籍學生去向,以追蹤學生行蹤、催討學雜費,核有嚴重違失,亦凸顯該署管理系統相關審查、稽核機制存有漏洞,移民署曾於108年度辦理「使用資訊系統查詢個人資料擴大專案清查」,已發現46人涉及行為不當給予書面及口頭告誡,還發生民眾檢舉該署同仁長期查詢個人資料衍生洩密案,惟直至110年再發生本件假借名義不當查詢之嚴重違失,凸顯該署未能有效督促屬員確實依法行政,核有重大違失。

3位監委指出,監察院過去調查相關學工案已提出請教育部就研擬中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該部迄未積極完成,洵有未當;另外,為確保境外學生校外實習及工讀權益,教育部雖認已責成學校應將「學校、學生及廠商的三方實習合約」與「學生與廠商的雙方工讀合約」做明確區隔,不得將工讀合約併入實習合約中,且規定實習屬學習之一部分、應與專業及教學目標結合,惟實務上外籍生經常在同一家公司(工廠)實習與工讀,兩者合併疑有超時工作、實習與就讀科系專業未符等爭議依然層出不窮,教育部相關措施無法根除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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