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幽靈人口妨害投票正確 憲法法庭宣判合憲 - 匯流新聞網

NEWS

處罰幽靈人口妨害投票正確 憲法法庭宣判合憲
  • 字級

處罰幽靈人口妨害投票正確 憲法法庭宣判合憲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各項選舉中「幽靈人口」一直是檢調機關查察重點,以往也有許多遷移戶籍民眾遭到處罰,於是總共有20位民眾就處罰幽靈人口提出8起釋憲聲請,憲法法庭今(28)日作出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合憲,但是,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等3人有罪的判決見解有誤,廢棄發回更審。

憲法法庭指出,刑法146條並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亦未構成憲法所不容許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17條保障選舉權及第7條的平等權意旨,尚無牴觸;而處罰未遂犯,與憲法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亦屬無違。

聲請釋憲方主張,人民只要對於當地的政治、文化、經濟及社會事物有最低限度熟悉,且與當地有最低限度的連結,縱遷徙戶籍至當地取得投票權,仍不應構成刑法146條所稱「虛偽遷徙戶籍」。且每逢選舉就有大量「返鄉投票」人潮,若限制行使選舉權必須要結合「居住」事實,才能免除幽靈人口投票罪,這些返鄉投票的國民豈不均有罪責?相關規定已侵害人民遷徙自由、選舉權的自由表達及憲法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法務部則主張,幽靈人口投票罪未限制居住遷徙自由、也未干預選舉權核心,不處罰返國或返鄉投票者,是因為這些人有「籍在人不在」的客觀情狀,而非為了選舉而遷徙戶籍。不是因選舉目的而遷徙戶籍不會被課以刑責,則是因為幽靈人口投票已破壞民主憲政秩序、住民自治,須特別立法處罰。

中選會則表示,幽靈人口投票罪是處罰虛偽不實行為,所禁止的並非遷徙自由,而是與選舉相關的投票行為,虛偽遷移戶籍而取得投票權,有可能侵害公平選舉,因此立法只限制幽靈人口投票,避免不當擴張處罰範圍

不過, 8件聲請案中,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等3人的聲請,因劉惠宗等人長期在桃園市工作、長達2、30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仍認定長期工作地不等於實際居住地,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選舉權,因此廢棄,發回更審。個案審判法院應依職權判斷,依憲法法庭見解重行審理。

照片來源:司法院提供

更多匯流新聞網報導:

5億高中生之死 台中高分檢發回續查

9陸企被查到非法入台獵人頭 調查局杜絕科技人才遭挖角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R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