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今(2)日開庭審理跨黨派立委涉賄案,台北地院傳喚無黨籍立委蘇震清及其國會辦公室主任余學洋。檢方於言詞辯論階段,當庭展示出許多余學洋和李恆隆間的私訊對話,因而被檢方控與蘇震清間有犯意聯絡、行為之分擔,余學洋方駁都是禮貌性回應。
辯方表示,起訴書記載被告和蘇震清受託處理太流公司,因李恆隆(允諾)不定期給付五到十萬的賄賂,被告應允後跟蘇震清有了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檢察官雖提出很多監聽譯文,這些論述經查有量,嚴謹度稍嫌不足。
辯方提到,試著去想一個情形,今天工作非常忙碌,接到一通電話,電話那端長篇大論講很久,趕快結束電話又不願意沒禮貌,就敷衍對方說法,「好啦,沒有問題,我知道,我了解」,但不代表全部都知道、全部都了解,只是因為他想禮貌結束通話。仔細看監聽譯文,被告講的都是「我知道,當然啊,沒有問題啊」,難道他全部都知道嗎,這是非常荒謬的。一開始提出這些監聽譯文,片面擷取其中一段,反推當時被告的主觀意識根本不符合科學,檢察官提出這麼多監聽譯文,被告跟蘇震清是如何事前謀議,如何在事後進行行為分擔,提出這麼多通,沒有任何一通(足以證明)。檢察官監聽六、七年,走過必留下痕跡,為什麼沒有任何一通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有這些行為。
辯方接著反駁,李恆隆在偵查中或審判中,都有講請余學洋去買些澳洲物品,方便進出立法院,希望跟他保持友好關係,也感謝余學洋在立法院打聽到的資訊,或請教立法院與經濟部互動的模式如何,這些李恆隆給錢的目的都不是蘇震清或者是余學洋職務上的行為,所以縱使今天李恆隆跟余學洋有金錢往來,也不構成刑法上的對價關係以及收受賄賂。
辯方進一步指出,無論怎麼看就是李恆隆跟余學洋的對話,到底哪裡可以證明?雙方沒有共同正犯的關聯 ,要認定共同正犯這部分都要舉證,本案目前看到大部分援用間接證據,對其他客觀的非供述證據都忽略。事實上非供述證據也沒辦法證明關聯,通通都是用監聽的內容,監聽內容看來也是沒有,請問如何解讀出來雙方有犯意聯絡,余學洋跟蘇震清都在立法院工作,這樣就算是嗎?
辯方強調,想回到探討被告的身份到底是什麼,依照刑法第10條,「稱公務員者,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余學洋真正身份是立法委員自聘的國會助理,他不是公務員,既然不是公務員如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因此,辯方認為構成要件不該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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