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今(2)日開庭審理跨黨派立委涉賄案,無黨籍立委蘇震清及其國會辦公室主任余學洋都被傳喚。蘇震清方抗辯檢方控訴,指出李恆隆有可能為了求得刑度寬減,證詞有極高的虛假可能性。
辯方聲稱,李恆隆主觀上是跟立法委員培養交情,在案發之前,109年8月7日講得非常清楚,希望培養好關係,主觀上根本不是要行索賄賂的意思。李的政治獻金不管怎樣,講法就是一件事情,甚至於在辯護人回答「內心是希望跟蘇震清培養交情的意思嗎」,李明確表達「是」。李恆隆既然沒有行賄賂的主觀意圖,就回到被告(指蘇震清)主觀上有沒有收受賄賂的意圖?被告主觀上沒有收受賄賂的意圖,被告從來沒否認過他跟李恆隆有金錢往來.但這些金錢往來都是借款。
辯方強調,李恆隆明確表示,他沒有叫蘇震清去做施壓動作,被告實際上是資金調動、籌措競選經費而有財務需求,這些款項不是起訴書所說的對價。李恆隆在借款給蘇震清後,有跟蘇震清索討花費單據,甚至還問有沒有製作看板,如果這是對價關係,為什麼李恆隆會持續跟蘇震清要求提供發票單據?從李恆隆證述看到,李一再表示希望被告還款,不管是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還是審理的時候,還是一再強調「我希望他還」,也就是李一直認為這是借款,才會希望有還款的一日到來,被告也很明確的有把錢還掉,這當然是借。
辯方:通訊監察譯文還是李恆隆陳述,沒有補強證據
辯方接著質疑,檢察官認為被告有職務上收受賄賂犯行,無非是以李恆隆羈押後前後不一的陳述來做佐證,但辯方認為這些佐證並沒有「補強證據」。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明確表明行賄者跟受賄者是學理上的對向犯,有所謂的風險存在,如果沒有其他除了陳述者本身以外的證據當為補強證據,單純僅憑行賄者的證詞是沒辦法作為認定被告受賄的證據。從監聽譯文、檢察官起訴書來講,檢察官認為李恆隆證述的部分當作被告有罪的證據,是通訊監察譯文,但這些通訊監察譯文本身還是李恆隆的陳述,尤其他與余學洋的對話內容來看,余學洋僅為禮貌回應。通訊監察譯文還是李恆隆的陳述,也不是他陳述以外的唯一證據,通訊監察譯文不能作為補強證據。
辯方並質疑,法院要把通訊監察譯文引來當證據,要先把通訊監察程序有沒有合法查清楚,如果通訊監察程序不合法,譯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監聽對象只有寫「阿中」,「阿中」到底是不是蘇震清也無從去論證。
辯方駁檢方證據:李恆隆的證詞虛假可能性極高
辯方接著指出,據108年台上字779號判決,明顯已經限縮實務對價行為的範圍,第一要成立「收受賄賂罪」的話,行賄者的目的是什麼?行賄是要公務人員為特定職務行為;第二收賄者內心目的是什麼?是「我收了這些錢,要去幫你做特定行為」;第三是兩個人意思都明知「你給我錢,我收錢,我就是要幫你進行特定職務行為」,這樣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目前最高法院已經採取這樣的見解。
如果行賄者內心只是在建立跟公務人員之間良好友誼關係,強調的是「內心」, 內心期待公務人員為「善意回應」,縱使這時候公務人員是在職務上或將來去做了某些職務行為,因為沒辦法達成一致,也沒辦法形成收賄的罪責,這是最高法院最新實務見解。
辯方隨後強調,無論蘇震清收了什麼款項,依然被檢方認為是賄款的立論不就是李恆隆羈押後所說的話?李恆隆在本案的角色是行賄者,依據最高法院說法他跟蘇震清是對向犯,他有可能為了求得刑度寬減,證詞有極高的虛假可能性。從頭到尾李恆隆的話羈押前一套,羈押後一套,準備程序又一套,檢察官就羈押當中的話擷取說這是收賄,辯護人取他羈押之前的話說是借款,加上李恆隆當時候已經換腎,被羈押了,由於身體的因素,人之常情當然要求得交保,要求得交保,某種程度當然會去呼應檢察官他們希望他說的一些話,他的話真實性到哪個程度要打一個強烈問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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