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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有這8種行為將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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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有這8種行為將關5年

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有這8種行為將關5年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8種「性或性別」有關的不法跟騷樣態,如果有這些行為,法院除可先行預防性羈押之外,最重還可處5年有期徒刑,該法將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

過去許去多刑案發生的前兆都是先行跟蹤監視,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把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為此法施行範圍。

此法明訂8大跟騷樣態,分別如下。以人員、車輛、網路等方式,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通訊網路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8類行為,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如果有人對他人跟蹤騷擾,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下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人遭到跟蹤騷擾,凡警察機關受理後,警方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可行使的權利及相關措施。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必要時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

但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蹤騷擾行為,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保護令的規定。

照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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