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萱 / 台北報導
晟德大藥廠與台灣東洋各自主張擁有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所有權的訴訟糾紛,昨(24)日台灣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發回,其民事契約關係是否有效存在,將於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晟德表示深感遺憾、不解。
晟德表示,於民國99年委託台灣東洋開發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晟德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開發費,而產品權利為晟德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
晟德指出,委託東洋開發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是東洋所提議,也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東洋確實也收受款項入帳。認為東洋不僅拖延研發進度、未交付最終量產規格製造報告,亦沒有按約完成最後的技術移轉,更於105年對外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
為捍衛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晟德於民國105年向東洋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經一、二審接連獲判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昨台灣最高法院於三審判決發回更審。
對於三審判決,晟德表達遺憾與不解,為維護公司利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晟德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於更審程序更加詳細予以說明。
照片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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