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最近這幾天因為梅雨鋒面來臨,雨下得相當大,即便是撐了傘也一樣會被淋得一身濕透,也就因為這樣,我們選擇搭乘小黃和私家車的機會就變多了。而在世界各地受到官方箝制、計程車業者爭相撻伐的Uber(優步)白牌車,這幾年在進入台灣市場後亦是大小爭議不斷。
其實,Uber就是共享經濟的典型案例,其價值在於發揮車輛之使用價值。只是,此種共乘因需支付報酬而屬於「營業」行為;而在要求小客車營業需有「營業登記」及「執業駕照」的國家,Uber爭議就一直不斷!
按《公路法》第2條第14款明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而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判決:「1. 公路法第2 條第14款所謂之『事業』,……顯未排除『自然人』……經營汽車運輸業係受政府法令管制限制之業務,故不論管制車子或個人,如以小客車載客而為營業者,即應為上開法律所規制。」。
可見,現行實務見解認為:自用車駕駛人,雖為自然人,仍符合公路法上「事業」之定義,且因實際從事汽車運輸之「營業」行為,應登記為汽車運輸業而未登記,將受《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處罰,即:「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講到這,大家了解其中的「眉角」了嗎?提醒大家,千萬不要開著自用車進行載客服務喔。
新聞照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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