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基於勞資雙方不對等,可能發生勞工想請特休假,而雇主不准假,或是公司有突發事件需勞工處理,但勞工堅持休假而引發勞資衝突,司法院特別做出相關法規的說明。司法院表示,不可以強制不休假,休假的決定權雖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可基於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調整。
司法院舉例,勞資雙方若遇這些狀況:「年末好忙,本來想把特休假清一清,但看老闆跟同事忙成這樣,都不敢遞出假單。」、「員工請特休假,老闆可以Say NO嗎?如果公司真得忙到不可開交,員工卻要一次休完 2 個禮拜的特休假時,老闆該如何處理呢?」可參考以下說明
大家都知道特休假的天數該如何計算,因此司法院不多贅述,先從休假的決定權開始說起,特休假的的決定權應依據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司法院說明,自從105年勞基法修法後,特休假日期的排定權,就已交給員工決定,也就是說,雇主不可以任意決定或要求員工哪天才可以排假,同時也要知曉:「特休假與一般請假的性質不同,不需要經過雇主的同意就能請假。」但是,若公司真得有忙不過來、或是必須要這位員工出勤的特殊狀況的話,雇主可以與員工協商調整請假的日期。司法院特別強調:「但如果協商不成,還是不可以強制勞工不休假。」
據司法院提供的資訊顯示,如果員工不願意另排休假,而願意在特休日到公司上班的話,雇主則要加倍發放當日的工資;如果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像是不讓員工休假、未對休假日出勤的員工加倍發放工資時,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而且主管機關還會將公司及負責人姓名公布。
不過,如果在員工請了特休之後,公司突然遭遇到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根據勞基法第40條規定,根據該規定,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停止假期。但事後,必須要在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也要給予員工加倍的薪資與事後的補假。
另外,若公司實在忙不過來,導致員工的特休假沒休完,這時候就要依據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勞資雙方經協議之後,今年度沒有休完的特休假,可以延後一年繼續休,但雇主不可直接幫員工決定要延期還是發工資。不論如何,若延期一年後,員工還是沒有休完特休假,雇主還是要給付工資。
雖然特休可以想請就請,但司法院建議大家,如果已經預先排好時間,可以盡早告知主管跟同事,才能提早將相關工作事項安排妥當,同事也不會被突如其來的工作量壓垮狂加班:「休假的你也能安心很多,不用扛著電腦休假啦!」
新聞照來源:司法院、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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