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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樓神器案/律師指控檢警洩漏個資有違偵查不公開 檢涉濫開拘票
震樓神器案/律師指控檢警洩漏個資有違偵查不公開 檢涉濫開拘票

震樓神器案/律師指控檢警洩漏個資有違偵查不公開 檢涉濫開拘票 5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新北市「震樓神器」案被告徐姓男子的委任辯護律師鄭文龍發現,相關媒體報導竟刊登徐男全名、過去任職公司、居所路名等個資。律師懷疑是警方涉洩漏案情資訊予記者,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且已無逕行拘提的理由,檢察官濫開拘票。

徐男因與鄰居間噪音糾紛,於住家自製三支「震樓神器」,震動天花板造成聲響回敬鄰居,被鄰居提告妨害自由,案件正由新北地檢署偵查中。律師於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承辦的檢警單位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不公開原則明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程序中依法行使職務的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

然而,律師指出,「震樓神器」案件相關報導中,竟出現眾多顯然應屬偵查程序中依法行使職務的人員才知道的案件證據及細節被公開;案情細節僅可能由徐姓被告及辯護人與警方所知悉,但竟然連記者也清楚知悉內容,足見警方涉有洩漏案情資訊予記者的重大嫌疑、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被告成為檢警單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的受害人,自身相關資訊不斷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公開於媒體」律師強調,此時若不解決我國檢警單位長期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問題:「是不是也可能會有一天,當你親友不慎觸法或是無辜涉入刑事案件時,也會成為檢警單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的受害人?」

律師呼籲檢警單位能夠自律以保障人民的名譽及隱私權;再者,該案本質上屬民事糾紛,所涉刑法304條強制罪亦屬輕罪,檢察官不先行傳喚,即濫開拘票逕行拘提,已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本案檢警既然已依搜索票扣押被告之物品,被告怎麼還會有串供滅證的可能?既然已無逕行拘提的理由,為何還要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被告律師不滿在無拘提必要性之下繼續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依提審法聲請提審卻遭法院駁回。律師認為,檢察官有權無責,若濫發拘票時,被告竟完全無法救濟,顯不合理:「提審法看得到吃不到,簡直是在打假球。」

律師舉例,日本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拘捕必要性消失時,例如無逃亡跟滅證之虞,被告就可以請求釋放;另外,30萬以下罰金或拘役的輕罪案件,必須是「無固定居所或傳拘無著」之下才能逕行拘提。他批評,我國完全沒有相關配套,放任檢警以逕行拘提的手段修理被告,毀損被告名譽,應檢討改進。

新聞照來源:Google地圖、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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