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普悠瑪事件受害者眾多,董家有8人罹難,董家大姊小羚向記者投訴,有受害家屬收到台鐵電話與訊息,稱未達成和解恐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將無法獲得賠償。慶辰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侯慶辰今(3)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請民眾勿慌張,賠償請求權時效中斷有方法。
小羚控訴:「台鐵近日時常打電話給未和解的乘客,告訴他們事故滿兩年後,就不賠償,我想請各位媒體先進,幫我問一下台鐵簡立信簡主任,這是依照哪條法規不賠?」
「台鐵被發現有6大缺失,運安會的最終報告也未公怖,是心虛了嗎?滿兩年不賠的漫天大謊也說的出口?國家機器?我呸!」小羚對台鐵感到相當不滿,而小羚的丈夫范銘浚則說:「現在我們面對的是賊嗎?賊政府?不敢發公文告知?台灣是賊政府?我們算是上了賊船就對了?」
侯慶辰表示,請民眾勿慌張,應先確認自己是否已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或是有做出求償的意思表示,例如已寄出存證信函請求損害賠償。他指出,依據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侯慶辰說明,關於普悠瑪號事件的被害人,事情發生近兩年,目前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快要時效到了,要終止時效的話,法律上一定要做幾個動作,第一個也是最簡單的動作就是起訴(民事訴訟),起訴的話就可以中斷時效。第二個,若是還不願意起訴或還在協商的話,另外一個方式是寄一份存證信函給對方主張權利(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也可以中斷時效,時效中斷之後,就重新起算這兩年的時效期間。
「切記提起刑事訴訟是不能中斷時效的,除非檢察官起訴之後,在法院的階段我們附帶提起民事賠償,這個才可以。另外一個就是每個被害人他的權利是獨立的,也就是說一個人他有起訴或者是寄存證信函,只在他個人有效,其他的被害人要主張自己的權利,必須要自己去提訴訟或寄存證信函。」侯慶辰提醒。
記者詢問侯慶辰:「譬如說他沒有提,但是對方來找他談和解,這樣也不算嗎?」侯慶辰指出,會有有一點爭議:「就好像車禍一樣,我不認為我有錯,但是道義上我覺得我應該賠你一些東西。」
侯慶辰說所謂的中斷時效:「還有另外一種叫做債務人承認,例如說台鐵來跟被害人協商,若是台鐵承認說他自己有過錯,那這個也可以構成中斷時效的事由。」
「可是,這個其實是有模糊的空間的,因為它可以透過一些話術,例如說他認為他其實法律上面沒有責任,但只是為了盡道義上的責任,所以來跟你談一些協商和解的情況,假定是這種情況的話,並不構成法律上的承認,所以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最保險的方式還是去起訴或者是寄存證信函,來中斷時效。」侯慶辰指出。
另外,侯慶辰表示,就算真的兩年時效過了,不能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以用合約的方式來主張損害賠償:「合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依照民法第 125 條,時效15年很長。因為我們乘客跟台鐵其實是有一個乘載的合約關係,等於某方面也可以說台鐵違約,乘載合約的履行過程不當,害乘客受傷,所以其實是可以主張違約賠償,這也是另外一個請求權基礎。」
「只是直觀上覺得主張侵權行為是最好,但是後面這種請求的話,時效是15年,可是有一個重點,我剛才講是個原則,因為我們還沒有調合約出來看,我們一般去去買票的時候,他們一定會有一些制式的條款,通常有可能會把很多的責任排除掉,這個就要去細看。所以當然主張侵權是比較直觀,也比較保險的做法。」侯慶辰說。
侯慶辰認為,重點就是每個人要各自去主張權利:「在法律上他們可以共同訴訟,可實際上他們的權利是個別的,他不要以為已經有人去提訴訟,他就不管,以為他的時效就沒問題。」
新聞照/影片來源:匯流新聞網CNEWS 記者邱璽臣攝、董曉玲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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