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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詐領出差旅費 監察院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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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詐領出差旅費  監察院通過彈劾

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詐領出差旅費 監察院通過彈劾 5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25)日表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下稱國資圖)館長呂春嬌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出差旅費,並於奉派出差期日從事私人行程,曠職6日。監察院今日審查成立並公布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呂春嬌今年四月份被控浮報差旅費詐領2萬多元,向廉政署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全案由台北地院審理,依貪汙罪判處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並可上訴。

而今日監察院的彈劾案文則指出,呂春嬌於99年1月16日至105年8月31日擔任國資圖館長期間,至各機關及大學院校演講、進行論文口試、擔任校外委員,已向主辦單位領取講師費、講座鐘點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

然而,呂春嬌卻利用職務之便,向國資圖偽稱進行館際合作或輔導讀者服務等名義,17次詐領出差旅費,更多次假借出差事由處理私人事務,共曠職6日,事證明確。

監察委員指出,依銓敘部解釋,「公差」為公務人員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其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因其需報支費用,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之程序核實報支。

此外,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第6條明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同法第9條、第10條明定公務人員奉派出差時,不得藉故往其他地方逗留,並不得擅離職守。

呂春嬌假借其權力,詐取出差旅費之不法利益,並於出差期日從事私人行程,顯已違反上述規定。監察委員並表示,本件被彈劾人詐取差旅費之金額雖然不高,但其身為機關首長,卻長期多次貪圖小利,並曠職從事私人活動,情節重大。

為維護公務紀律,監察院藉此彈劾案,警惕公務人員「勿因惡小而為之」以達懲儆之目的。

新聞照來源:Google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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