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花蓮縣長徐榛蔚因在109年立委選舉時,於國民黨已在花蓮推派人選的狀況下,依然幫無黨籍參選的夫婿傅崐萁輔選,同年9月遭該黨考紀會處分停權1年6個月。考紀會今(8)日開會決議,以徐擔任花蓮縣長的政績屢獲好評為由,且依據花蓮縣黨部的建議,將停權一年六個月的處分減輕為停權一年。
考紀會針對徐榛蔚違紀助選的申訴案等案件進行審議,徐的申訴案件經審議之後,認為她違紀輔選事證明確,所以認為申訴無理由,但基於花蓮縣黨部指出徐縣長執政表現優異,故依黨紀處分規程第12條第3項的規定,將原本停權一年六個月的處分,減輕為停權一年。
國民黨表示,依據「109年中華民國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黨員行為規範」第1條第3款規定:「本黨黨員不得有為非本黨提名(徵召、核准)候選人公開站台、動員掃街及其他公開助選之行為。」同條第4款規定:「本黨黨員與友黨或無黨籍參選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等特殊情況,或基於重大政治任務需要之考量者,得專案報請中央核准,不受前條輔選之限制。」行為規範第2條第2款另規定:「黨員違紀助選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黨權二年以下之處分;但其助選情節重大,對本黨選情影響嚴重者,得予以撤銷黨籍處分。」
經考紀會審視後確認,該黨於108年9月25日提名黃啟嘉參選花蓮縣立委,傅崐萁則於同年11月21日宣布參選。在傅崐萁宣布參選後,雖曾有中常委提案在花蓮縣開放提名,但提案並未經通過。此外,徐榛蔚雖曾向黨中央報備將為傅崐萁輔選,但並未經黨中央核准,故不得以單方面曾來函說明,即免除違紀輔選的責任。
考紀會指出,徐榛蔚於109年立委選舉期間,確實曾為傅崐萁輔選,故依據行為規範第2條第2款規定,「處以停權二年以下之處分」應屬適當;且考量其他為親屬違紀助選的案例,均被處以停權一年半的處分,所以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
然而,國民黨強調,黨紀處分規程第12條第3項規定:「黨員在停止黨權期間仍應履行黨員義務。黨員受停止黨權之處分,在執行期間表現良好者,得減輕其處分;再違反黨紀時,得加重其處分。」徐榛蔚當選花蓮縣長後,政績屢獲好評,所以將處分減輕為停權一年。原處分自109年9月24日國民黨中央考紀會第25屆第11次會議決議日起算,因此徐榛蔚今年9月期滿即可恢復黨權,部署下一屆縣長選舉。
傅崐萁當選花蓮縣立委後,於去年5月25日入獄,但遭判刑2年10月時,未褫奪公權,因此並未失去立委資格,將於出獄後繼續執行立委職務。
新聞照來源:徐榛蔚臉書、傅崐萁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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