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配偶隱瞞自己的愛滋病,我可以跟他離婚嗎?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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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配偶隱瞞自己的愛滋病,我可以跟他離婚嗎?
【黃靖芸律師專欄】配偶隱瞞自己的愛滋病,我可以跟他離婚嗎?

【黃靖芸律師專欄】配偶隱瞞自己的愛滋病,我可以跟他離婚嗎? 5

黃靖芸/律師

最近中國上海出現了一個特別的撤銷離婚案例,有一對男女在經友人介紹後認識相戀,很快地訂婚同居,兩人在同居不久後,女方便有了身孕,兩人便順理成章地奉子成婚。

然而讓妻子感到震驚的是,丈夫在登記結婚後不久竟然向妻子坦承自己已經感染愛滋病多年,期間都有在服用愛滋病的藥物,自己的愛滋病已經不會傳播了,但妻子得知此消息後感到非常崩潰,便決定中止姙娠,並向法院訴請離婚,最後法院也依法撤銷兩人的婚姻。

這種狀況相信無論是誰聽到都會感到很驚恐,因為這不僅可能會影響對方的身體健康,甚至可能使胎兒也感染,導致胎兒出生後一輩子都會為愛滋病困擾,假如這樣的情形發生在臺灣的話是有機會訴請離婚成功的嗎?

依據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總共有列出十個重大事由,只要夫妻一方有該情形發生,另一方便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除了大家熟知的重婚、遭配偶同居虐待、配偶與他人發生合意性交、配偶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等事由,其實像配偶有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也都是事由之一。

而上述的案例是因為配偶有愛滋病而訴請離婚,可適用的事由便是配偶有不治之惡疾,而這邊指的不治之惡疾,依最高法院曾提出的見解,指的是配偶患有被常人厭惡的疾病,並且是現在的醫學難以治癒的病症像是花柳病、愛滋病等都是,簡單來說就是對身體機能、健康會有妨害、常人所厭惡、難以被治癒的疾病。

因此若是該案例發生在臺灣,無論是婚前或是婚後感染上愛滋病,都是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7款配偶有不治之惡疾這個事由來向法院訴請離婚。

如同一開始所說,愛滋病其實影響的部會只有已受感染者本身,與之發生體液接觸者都是有可能被感染的,更何況是與其有親密關係的配偶,因此若真的患有愛滋病等其他傳染性高的疾病,都應該誠實以對,不應該隱瞞,否則不只會造成配偶、小孩遭受感染,彼此間的信任關係也將因此破裂。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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