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去年七月間,傳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在未告知國防部本部的情形下,逕自和我國駐美軍事代表團接洽向美方提出6.09億美元的「愛三飛彈(PAC-3)重鑑測」烏龍案,監院今(31)日通過監委王美玉、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
監院調查指出,空軍飛指部辦理愛三飛彈重鑑測新增工作計畫,卻未遵守計畫簽核程序經由國防部核定,逕自函請駐美軍事代表團洽美方申請發價書(LOA),本重鑑採購案耗資6.09億美元,卻越權未按程序辦理,顯有行政違失。
監委表示,國防部為維持愛三飛彈效能,定期需循軍購方式請美方更新重要組件,並執行重鑑,所需費用屬作業維持類,預算約6.09億美元,卻未經過國防部長核准,逕自向美方申請發價書(LOA),以致立法院在美方公布知會國會審查後才知道有這項軍購案。
調查報告並指國防部有三項缺失,首先是國防部106年1月停止適用「國軍對美軍購案管制作業規定」,造成作業維持類軍購案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管制作業空窗期,衍生飛指部未經部長核定,逕向美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引發立法院於美方公布知會審查,始知有上述軍購。
其次,美方於108年4月告知修訂報價需要時間,該案迄109年1月都極可能不會執行,但承辦單位因軍購程序冗長、報價有效期限至108年12月底、該案適用知會國會程序、共軍擾台壓力下,逕向美遞交發價書信函,然愛三重鑑案金額龐大,未呈報預算需求即逕交信函,警覺心不足,允宜檢討。
最後,對美軍購案非操之在我,尤要求美方修改報價時,要求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前須先將預算納入5年施政計畫,惟僅藉每年1次「作業維持費綱要計畫」納入預算,未盡合理。後次室辯「空軍愛三重鑑案並未依作業維持費編列綱要計畫呈報新增工作計畫,並奉權責長官核定」,監委認係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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