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有位女員工於工作期間與上司在辦公室裡發生擁抱、親吻、相互撫摸調情等親密舉動,結果兩人的行為東窗事發,被上司的妻子發現,憤而提告;然而,女員工卻在審理時表示自己與上司發生上述親密舉動,一切都只是因為雙方的職務關係,希望藉由這些親密互動來讓自己的工作更加順利,得到上司更多的信任,那麼,像是女員工這樣的說法,是不是就表示她在主觀上其實並沒有要破壞上司夫妻的婚姻關係,只是單純為了自己的前程,因此就不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了呢?
其實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都負有維持婚姻圓滿幸福的責任,並且要互相保有誠信,對另一半負有誠實的義務,當一方做出了不誠實的行為,破壞了雙方的圓滿關係,就等同於違背了婚姻契約應盡的義務,侵害了另一方的權利,因此被侵害權利的一方就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而且侵害配偶權並非一定要實際發生性行為才會成立,儘管雙方只有牽手、擁抱、親吻,也都會有可能成立,因為侵害配偶權的定義不只限於肢體上接觸,只要雙方的行為模式是已經超過一般人認知的朋友社交關係,並非正常、合理的社交行為,甚至連互相傳送曖昧訊息、傳送較為裸露的圖片或自拍照也都曾有過判決賠償的案例。
此外,這個案件中的女員工雖然表示自己對於上司的行為只是為了自己的職務,並非有刻意要破壞對方婚姻關係,然而,侵害配偶權另一項成立的要件便是所謂的知情與否,而知情與否就是指是否知道對方已有配偶,假如明知對方有配偶卻還做出那樣的親密行為,造成對方配偶精神上受到損害,仍然會成立侵害配偶權,並不會因為其目的不是要破壞他人婚姻而有所不同。
夫妻之間的聯繫並非只有單純的婚姻關係,彼此間更存在著情感、信任以及相互負責等等的層面,假如其中一方違背了這些關係,不只是造成了另一半的傷害,更是對整段婚姻的背棄,今天若選擇了步入婚姻,就應該對自己的選擇負起責任,不應該只為了一時情感上的誘惑便忘記對方,這樣的行為絕對是最讓人無法忍受且不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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