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日判決同性伴侶也會侵害配偶權?台灣又是如何規定?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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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日判決同性伴侶也會侵害配偶權?台灣又是如何規定?
【黃靖芸律師專欄】日判決同性伴侶也會侵害配偶權?台灣又是如何規定?

【黃靖芸律師專欄】日判決同性伴侶也會侵害配偶權?台灣又是如何規定? 5

黃靖芸/律師

日本出現幾個很特別的婚姻判決,為什麼會說很特別呢?因為這些判決都跟同性婚姻有關,不過眾所皆知的事,日本目前並不像台灣已經同婚合法化,在日本的法律中目前尚未同意同性別結婚,同性婚姻仍不合法,然而,日本有些法官似乎不這麼認為喔!

日本北海道有三對同性伴侶向法院提起訴,他們認為目前日本法律規定並未將同性婚姻合法是妨害人民的婚姻自由,而法院也在一審時判決這樣的法律規定違憲,因此引起了大家的熱烈關注。

而最近在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了一件請求精神撫慰金的上訴,案件大致上是一對同性伴侶在美國有過同性婚姻的辦理,而他們在日本同居長達七年,其中一方發現另一伴有外遇,跟他人發生性行為,因此一狀告上法院,向對方請求外遇離婚的精神慰撫金,而法院在一、二審都判決外遇方需要賠償,外遇方雖然不滿再度上訴,然而卻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這個案件更是造成不小的轟動。

日本雖然沒有同意同性婚姻,但法官認為這對同性伴侶是屬於同性婚,兩人不但有在外國辦過婚禮,也希望共同生活,雖然沒有法律上的關係,但實際卻與結婚的情況無異,因此其中一方外遇造成對方精神上的傷害,也需要進行賠償。

那在台灣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我國並未有像日本那樣的「事實婚」概念,不過仍有類似的賠償概念喔!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侵害配偶權」,假如配偶有出現違背婚姻關係的行為造成另一方的配偶權受到侵害,受侵害的一方就能向配偶以及外遇對象來求償。

除了侵害配偶權的概念外,在離婚時,被外遇的一方,也可以向外遇的配偶來請求離因賠償,這個概念主要是指被外遇的那方,是因為對方外遇行為造成離婚以及精神上嚴重的傷害與打擊,因此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而上面兩種損害賠償的請求,目前在我國的法律中,適用對象僅限有婚姻關係的配偶,假如只是情侶關係,並未實際有登記結婚,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就無法以侵害配偶權來做為向對方要求賠償的基礎喔!

新聞照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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