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執業律師
新聞上一位人妻跟丈夫結婚十多年,家庭十分和樂,不過某一次發現了丈夫行車紀錄器有進出摩鐵的畫面,丈夫也承認了進摩鐵以及不忠行為。
雖妻子選擇原諒,然而幾個月後,妻子在無意中找到了一支舊款的2G手機,意外發現手機裡竟然有丈夫外遇的種種鐵證,除了進出摩鐵的拍照記錄外,甚至還有兩人互傳裸露彼此生殖器官的照片,讓這個妻子澈底崩潰,決定不再忍讓,提告侵害配偶權。
法院查證認定,丈夫與外遇對象所做出的行為情節重大,嚴重「侵害配偶權」對配偶有極大的傷害,對家庭、婚姻關係造成不可抹滅的損傷,因此判定被告的丈夫與外遇女子應該要給妻子精神賠償。
法院判定賠償是基於甚麼原因呢?
1、法院認定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
夫妻互守忠誠,確實為確保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所以,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2、法院也認定侵害配偶權不以通姦行為為限:
如何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成立!
總結來說,侵害配偶權並非要有特定的行為,不是只有通姦才算是侵害配偶權,就像上面說的案例,丈夫與其他女子上摩鐵,互傳裸露照片,已經是屬於一般人所無法容忍的程度,而妻子的身心也因此受到損傷,這也符合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因此可以請求賠償。
對此種傷害婚姻的行為,其實您可以勇敢為自己努力,一再的容忍並非最好的方式。
畢竟,讓自己一直沉浸在痛苦的關係當中,對婚姻、對孩子、對整個家庭可能都更是一種無形的傷害。
新聞照來源: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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