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請問黃逸帆檢察官」 聯發科工程師猝死台北寒舍艾美不起訴 家屬提再議 聲聲問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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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請問黃逸帆檢察官」 聯發科工程師猝死台北寒舍艾美不起訴 家屬提再議 聲聲問
獨家/「請問黃逸帆檢察官」 聯發科工程師猝死台北寒舍艾美不起訴 家屬提再議 聲聲問

獨家/「請問黃逸帆檢察官」 聯發科工程師猝死台北寒舍艾美不起訴 家屬提再議 聲聲問 9

匯流新聞網記者李盛雯/台北報導

聯發科高級工程師王靖傑去年7月因心肌梗塞猝逝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家屬控告寒舍艾美過失致死,上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今(29)日提出再議聲請,中洋洋灑灑列出12個再議理由,狂批「不成熟,移花接木,像殘障般的不起訴處分書」,更用30個問題「請問黃逸帆檢察官」,「假如被告等有打119救護車搶救,被害人就不會死,所以說,被害人是被告等害死,這麼明顯的事,黃逸帆檢察官還一面倒,說沒有因果關係,良心何在?」

王靖傑的姊姊、台北市政府顧問王致雅代表家人提出再議聲請,在長達5500多字的聲請書中,毫不掩飾對檢察官黃逸帆做出不起訴處分的不解與不滿,認為他「違背事實,法理難容」,例如,「被告是大財團台北艾美酒店董事長蔡伯翰等,告訴過程中,時遭黃逸帆檢察官阻止,同時疾言厲色,不許為較詳細說明。旁邊書記官也參與指責,應有錄影及錄音帶可證,問話避重就輕。尤其該問,都避而不問。」

當家屬「要求黃逸帆檢察官問被告等對王靖傑求救時,為何不打119搶救,同時求救上來後,為何不依被害人要求,急送醫院搶救。放在沙發上,長有50分鐘之久。放在那裡會比送到醫院安全嗎?黃逸帆檢察官對此問題,均避而不答,況且也不問。這時間長有達一年多之久。檢察官起訴處分,顯有違背事實及不備理由之違法。」

 

對於把被告當證人,家屬批評這是「創造曠古絕今,是非混淆」,「黃逸帆檢察官,如何可就,同一公司,同一被告等,自行選任被告當證人,且沒有人聲請,也沒令被告提出。其理由與依據何在?而且又是董事長蔡伯翰屬下工作人員。這不令人存疑嗎?」「黃逸帆檢察官,將被告等,改變為證人,會損害再議人對被告刑事責任追究。同時會破壞再議人,民事損害賠償。請問檢察官權利可以擴充到無限嗎?」「將證人轉換被告,共同為不起訴處分,這不就是知法違法、玩法?一魚兩吃嗎?其理由依據何在? 」

王靖傑的死亡,家屬認為和寒舍艾美不搶救有因果關係,「被告等之行為,不搶救,又不送醫院,因而致死。如何可說沒有因果關係?」,求救時說明「呼吸不到空氣、胸悶。要到醫院。」這麼清楚表白還不夠嗎?否則要如何表白才夠?已經說「呼吸不到空氣、胸悶,要到醫院。」「這麼直接表白,黃逸帆檢察官你還敢說被告等無法判斷,生命的緊急需要送醫院,又被害人求救,沒有打119搶救,再加上來後躺在沙發有50分鐘之久,最後十分鐘被告等,看被害人整個昏迷,才叫救護車,人已不省人事,才搶救。送上救護車,已經停止呼吸死了,這種狀況,還敢說沒有因果關係。良心何在?這樣一面倒,良心何在?」

家屬也指控黃逸帆不盡調查責任,對於家屬請求的調查事項均未獲准,也沒有在不起訴處分書內說明不調查原因,以下請求事項都未獲准:
1、 對現場所發生狀況履勘。不去。
2、 對被告等分隔訊問。不作。
3、 對被告等測謊。沒興趣。
4、 對被告總經理傳潤沛四次不到庭,命到庭。不理。
5、 對發生現場錄影帶播放。不播放。
6、 對被告等為何在50分鐘內,不打119搶救,其理由為訊問,及責任追究。多次請求。不理睬。
7、 對被害人求救,呼吸不到空氣。有電梯不走,為何要走34個石階梯,以致加速死亡,為現場察看。問這跟你兒子死亡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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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寒舍艾美,家屬主張,搶救客人是飯店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因為人命關天。被告等沒有權利選擇」。被告蔡伯翰主張「客人有的要搭救護車,有的要搭計程車,客人沒有同意,我們會依客人意思,客人不到醫院,我們就沒辦法。」假如按照這個說法,自殺的人,殺人犯,自己有受傷,就不需搶救嗎?但在人道上,無論犯何種罪責,搶救人命,還是第一。何況被害人是被告客戶,是在被告店內消費。以「呼吸不到空氣、胸悶,要到醫院。」蔡伯翰說如以不到醫院,就不送醫院(被害人沒有不到醫院,反而在求救時,即說明要到醫院),這不就是,有不搶救之故意嗎?這不就是被告不打119搶救事實相符合嗎?

再議書中還說「人在做,天在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是時間未到。擔任檢察官不能違背良知,不能違背天理。不能違背事實,你不能以公權利殺害百姓。」因為, 「被害人萬萬不可能,不到醫院」,被告因要掩飾,自己過失致人於死責任,所以檢察官寫以半年不開庭時間,讓被告等整合演練。以客人不到醫院為理由,製造謊言,而且又死無對證。「檢察官如要一面倒採用飯店說詞,請飯店公開當天所有錄音向全國民眾自清」。

「被害人有一習慣,一有小毛病即看醫生」,因為他有很多好運動醫生朋友,況且在求救時,說「呼吸不到空氣、胸悶,要到醫院。」這句話在被告公司去年7月的意外事件處理一覽表上,已載明很清楚。同時被告擔任證人時,也均有提到,所以王靖傑絕對沒有不到醫院的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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