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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德勝訴 將要求東洋履約Risperidone學名藥PLGA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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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德勝訴 將要求東洋履約Risperidone學名藥PLGA開發

匯流新聞網記者李盛雯,胡照鑫/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就晟德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簽署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任開發協議契約案,台北地方法院今(1)日一審判決晟德勝訴,晟德擁有Risperidone PLGA產品相關權利,並有權要求東洋繼續履約。

對此晟德表示深感欣慰,Risperidone PLGA為晟德出資委託東洋開發的產品,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感謝法院維護晟德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大眾對晟德的信任與支持,未來晟德也會持續專注於本業經營並為股東、員工及社會創造更大價值。

晟德發表聲明指出,晟德以兒科及成人水劑發展超過60年,目前市佔達7成,年銷量近3,000萬瓶。考量中樞神經科藥品為長期發展策略重點,晟德從民國92年起即投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及帕金森氏症,以冷門但擅長的水劑劑型切入,打破原廠長期盤據的精神/神經科慢性病市場。 晟德Risperidone水劑在民國94年上市,是上述3大疾病類別首批研發取證的品項之一;15年來持續投入研發在開發水劑、針劑和錠劑藥物,以完善產品組合、拉開競爭門檻。

晟德表示,民國99年8月17日晟德出資2,000萬元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長效凍乾粉針劑型藥物(Risperidone為專利到期精神分裂症藥物,PLGA為包覆Risperidone之14天長效微球凍乾粉針)。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產品權利為晟德所有。

依據委託費付款方式分6階段支付,晟德分別在民國99年9月8日支付簽約款200萬;100年4月14日支付第一期款300萬;102年10月23日支付第二期款400萬;103年1月2日支付第三期款350萬;四筆合計1250萬。但自民國103年至今,東洋公司應完成之其餘第四期完成1,000針報批用量產規格之製造並交付階段性研發報告,以及最終期完成技術移轉等進度及報告,卻仍付之闕如。

晟德認為,中樞神經科藥品原本就是產品佈局一環,Risperidone學名藥PLGA是其中之一。為了擴及全球市場,民國99年出資2,000萬元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學名藥PLGA,雙方簽訂委託開發合約,約定產品權利為晟德所有,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簽約後,晟德即依據東洋研發工作進度付款。

但是簽約履行5年多,東洋多次對外宣稱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為其公司產品,並再三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研發進度也不斷遲延,自民國99 年至今仍未有成果。為保護公司利益與投資人權益,晟德在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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