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林智群律師】黃士修 / 大學法尊重大學自主,是基本法律素養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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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林智群律師】黃士修 / 大學法尊重大學自主,是基本法律素養
【回應林智群律師】黃士修 / 大學法尊重大學自主,是基本法律素養

黃士修 /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日前,我寫了一篇《台大的威脅來自體內,它的名字叫法律新納粹》< https://cnews.com.tw/126180501a01/ >,回顧2005年修正大學法第9條時,取消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的核准權,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

小有名氣的作家林智群律師(klaw),立刻在臉書上發了一篇《這年頭,只要有心,人人都是法律專家》<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2101530106769730 >,引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5年度訴字第74號〉,主張公立大學校長選出後,還是要教育部同意,誰管你有沒有「核准」兩個字。

合先敘明: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 高高行對成大校長遴選案的判決

該判決書的結論是「原告先位之訴為不合法,備位之訴為無理由,爰以判決駁回之」。不合法的理由是,原告要求撤銷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之行政處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說,遴選委員會的公告不是行政處分,「既非行政處分,自非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原告訴請撤銷,難認合法」。

這個案例是遴選委員會宣稱成大校長遴選辦法牴觸上位規範,故召開會議決議更改投票方式細節而引起爭議,但教育部還是依法聘任蘇慧貞為校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該判決書的中間文字敘述,確實認為教育部有聘任核准權。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 行政機關過去完全尊重大學自主

教育部的回應是什麼,我們一起來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5248 >。

『自成大校長遴選爭議2014年底發生以來,成大校務會議及檢討小組曾3次行文教育部,請求處理與遴選委員會之間的爭議,及詢問成大校務會議所制定的校長遴選辦法有無違反母法。但教育部回函一貫不置可否,只表示「尚無明確跡證顯示遴選程序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反而要求成大之遴選辦法仍須加以釐清教育部這樣的回覆實質上否定遴選委員會為校務會議委託,須對校務會議負責的關係。』

你說教育部有沒有核准聘任權,現在的情況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說有,但教育部自己直到管案之前都說沒有,完全尊重大學自主

順帶也可以看出,其實潘文忠雖然奉旨卡管,但一再要求台大解釋,尚屬合法範圍。吳茂昆眼中完全沒有法律,一上來就直接拔管了。

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很奇怪的,因為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對私立大學校長,教育部還是要有明文核准的權力,公立大學校長卻不需要教育部核准。

這裡就必須回到當年的修法背景與立法宗旨這應該也要是律師的基本素養。

■ 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從94年大學法修正規範校長遴選的第9條修法說明,以及當年的朝野協商和社會輿論共識,都是尊重大學自主,拿掉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的核准權,盡力排除行政機關上下其手的空間若說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有裁量空間,也僅限於在遴選委員會中派出的代表。

如此就可以看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視當初立法的宗旨,在文字上自己擴大解釋。但由於判決書的中間敘述不影響判決結果,也無須過於追究。畢竟法官也是人,撰寫文書的時候也會放進自己的主觀。

這個年頭當然不是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專家。但林智群律師掛著律師招牌,其法律見解竟然如此粗糙,隨便拼湊發一篇臉書文,也敢當作媒體專欄文章,刊在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2/1345614/ >和今周刊<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805030006/ >上。

雖然我幾乎快笑出來了,但這種律師其實也不是法學上新發現。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重要參考資料

2005/12/13三讀通過的大學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http://person.web.nth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xTDNCMFlWOHhNVGczWHprNE5qWXpNREpmT1RBME56Y3VaRzlq&fname=UT0145UTA5VTGHDDKLUT0545SXJHOLQP15VTCD45JDOPB5A5UTRPDG55RLB5MPB1

現行條文(94年以前)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行政院版(94.5.12)

第十條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人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立法院三讀通過版(94.12.13)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說明

二、公立大學校長之遴選及續聘為本次法案修正之爭議點之一。教育部經徵詢國立及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之意見,經獲致共識修法改採混合一階段遴選,由教育部與大學共同組成遴選委員會。目前所規劃之遴選委員會組成比率,校務會議所推派之代表占五分之二,學校所推薦之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占五分之二,亦即有五分之四之遴選委員係由學校推薦產生,不僅尊重學校自主,更可避免以往校務會議所推派之代表比率超過一半,校長候選人多來自於校內,難以吸收校外卓越人才等問題,真正落實超然獨立之遴選精神。另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任。爰遴選委員會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代表,並以對大學及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有充分瞭解掌握之學者專家為主,不僅無法主導校長遴選結果,更能協助遴選委員會以更寬廣的視野遴選校長,而不自限於學校內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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