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琦/前中國國民黨發言人
令人記憶猶新且深刻恐懼的是,在2011年的3月11日,由東日本大地震所伴隨的巨大海嘯,導致了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重大事故,最終造成3座核子反應爐熔毀,第一時間東京電力公司將大量的海水灌入核子反應爐內做必要危機處理,以期迅速冷卻之,而在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後,這些對環境保護明顯有害的核廢水已逐漸累積至一定數量,對此,日本政府近期已決議將排放125噸經「處理過」的核廢水排放入太平洋。
日本政府宣稱,過程中將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督,且聲稱除了合乎國內與國際標準的放射性同位素「氚」,及其餘微量的其他放射性元素外,放射性物質將皆被「多核素處理系統(簡稱ALPS)」有效過濾云云,然而,這對環境的傷害與排放的相關事實真相,真的會是如此的稀鬆與平常嗎?
據悉,綠色和平組織指出,日本福島的核廢水「擁有『多種』在一般核廢水中未見的放射性物質」,將對人體健康及海洋生態造成巨大的損害與影響,例如,可能誘發骨癌或骨頭周圍軟組織腫瘤等諸多病變的鍶-90,以及可能導致人體細胞突變或死亡等DNA損害的碳-14等等。對於日本所謂的「多核素處理系統」,綠色和平組織也提出強烈質疑,日本政府當局尚須公開在第二階段ALPS處理過後之相關放射性物質含量資訊後,才能進一步確認日本政府所言屬實與否?
此外,日本執意傾倒該類核廢水的行為也可能違反數個國際公約,首先,「防止傾倒廢料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又名「倫敦公約」)的第106次協商會議,通過了自1994年2月起,禁止所有放射性廢料傾倒於海洋的基本原則;第二,1982年所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亦規範,各國須確保在其各自管轄下的活動,不使他國受到污染的損害,亦不得將污染移轉他國;第三,「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則強調,國家須承擔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的主要責任,上述這些公約皆限制了放射性物質的「直接投海」行為,然而,日本政府現在無視相關國際公約的規範與決定「一意孤行」,將使太平洋週邊國家海域面臨巨大且深遠的環境污染威脅。
進一步分析,若日本政府仍堅持己見且以鄰為壑地執意「排出核污水、核廢水」的話,依照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科學軟體模式推估,相關核污廢水將因北太平洋的環流系統,先藉由北太平洋暖流流向北美,後經加利福尼亞寒流、北赤道暖流及黑潮等,順時針流經中美洲等地,最後再回到寶島台灣等,長時間下來亦將擴散至整個太平洋海域,使整個海洋陷入無法彌補的生態污染危機,進而影響人類的生存與身心健康,而相關漁業捕撈也將受到輻射污染的不利影響而持續萎靡不振,從各方面來看,都已屬重大禍害且不證自明。
換言之,日本政府此番轉嫁污染成本的自私決定,將牽涉眾多週邊國家的海洋相關權益,因而,在此攸關世界環保的重大國際議題上,日本政府實應完整善盡國際責任,與週邊國家及環保組織共同研析最適當的解決方法,並積極參考1986年發生於蘇聯車諾比核能事故的後續處理方式,借鑑相關與時俱進的科學與專業處理經驗,尋找相較於「便宜行事」的直接排放入海中措施,一個更為安全且更能減少放射性污染的處理方式才是正辦。
而筆者之所以會再次提及此一「二年後」有關核廢水排放的「冷議題」,實因近期對於台、日之間有關「疫苗的無償友善捐助」與「雙方的高調交流」,已有陰謀論者提出民進黨前閣揆謝長廷的經典話語「合理的懷疑」強調,在新冠病毒疫情肆虐台灣期間,日本政府此刻提供近三百多萬劑的AZ疫苗給台灣政府,我們雖然十分感謝日本的「雪中送炭」,然而,天下並沒有白吃的午餐,「出來混,該還的時候還是要還的」。
日本政府基於國家戰略利益所可能「超前部署」的行為,實有可能暗示或希望我國將來在有關其排放「核廢水、核污水」的環保議題上,就算諸多國家都反對日本單方面排放核廢水於太平洋海域,台灣即應「知恩圖報」或是「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地與日本站在同一陣線上,甚或至少是「噤聲」的「沈默是金」表態,這將是爾後極其可能與明顯的「外交交易」作為,準此,蔡政府實應對此「債留子孫、禍延下代」的嚴肅環保永續議題,清楚的表態是否支持日本政府與否。
照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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