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民/保險業
有人說,新冠疫情如照妖鏡般的照出各國的治理優缺點,也有人說它也照出行政官員的良心。行政院會今年4月15日通過財政部擬的「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當中刪減一些條文內容,看似要改革,事實上是在玩文字遊戲,筆者以為如果只想做表面功夫、呼嚨人民,其實不僅無法有效解決問題,還會讓問題像病毒般蔓延的更深更廣,對國家與人民造成更大的傷害。
針對修正條文修正草案作如下分析;
第一條、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修正條文第19條)。公告送達是何意?就像公司不再給你薪資條,請你自行看公告,如果薪資有誤,10天內沒提出更正,自行負責!一條看似合理正當的規定,其實表現台灣行政單位總是對人民要求嚴苛,對自己卻百般寬容。
第二條、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條文第20條)。在台灣,只要欠稅欠費不繳,除了一個月就要加徵10%滯納金之外,且馬上面臨強制執行,而台灣的強制執行,只要欠費3萬就可查封不動產,完全違反比例原則,也可以看到,人民欠稅欠費罪該萬死,而政府對人民該有的服務與寬容,卻以節省徵納成本等重重理由,不斷地加以限縮人民的權益。
第六條、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條文第28條)。人民會明知不用繳稅卻刻意繳稅嗎?修法由五年改為十年,其實完全是欺騙百姓。之前陳長文律師太太名下自用住宅曾被政府以較高的營業用房屋稅課稅長達15年,當他要求政府退還溢收的稅款,政府只肯退還5年內的溢收稅款,經申訴後,財政部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俗稱的陳長文條款,近一年全國共有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含利息合計高達3.5億元。此條款通過後,納稅人遇到政府課錯稅,退稅無期限。政府課錯稅還為自己設下5年期限?大律師不能接受,全台民眾也不能接受啊!98年才修法放寬,如今又要改回10年,這是甚麼道理?為甚麼台灣的國稅局拿人民的錢,卻如此高傲且無理。
第七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條文第39條)。人民對稅金表示質疑,申請複查,這樣不可以嗎?為什麼要先繳交稅款的1/2或1/3,這是在懲罰人民不應該對裁定稅金有任質疑嗎?國稅局是天皇,人民只能接受完全不能有異議嗎?難怪有人說台灣稅制猶如蠻荒神權帝制,實在離譜。
第十一條、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修正條文第49條之1)。檢舉制度是落後國家的產物,台灣民主的進程當中,曾經設有檢舉匪諜、交通違規、環保違規與逃漏稅等等一拖拉庫的檢舉制度,但台灣不想進步嗎?還要用這種方法來管理國家嗎?試想一個老師不能以教育影響學生,而要學生互相檢舉並給予獎勵金的方式來管理,那教育還有希望嗎?國稅局毫無民主與人權思維,持續把人民當賊看,遭人詬病的檢舉獎金非但不廢除,還持續加碼,人民如何看得下去!
疫情嚴峻時刻,人民最需要的是積極有效的政策與支援,稅攸關人民的身家財產,需要的不是表面上對人民好與修修改改的數字,盼立法諸公本於良心,守護台灣人民的身家財產,也守護台灣民主價值,切不可跟著呼嚨,助長不良稅制持續惡化,傷害國家本質,更禍延子孫。
照片來源:pexels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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