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吉強/法務顧問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7月1日在立院舉行「法官漠視迴避制度,造成台灣成千上萬冤錯假案」記者會,指出我國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中,雖有法官迴避規定,但許多法官卻拒絕迴避,或應迴避而未迴避。實務上,人民常遇到上訴審、再審、非常上訴時,都碰到同一法官,不僅剝奪了人民訴訟上的審級利益,也無法公正地被審判。
最高行政法院於7月2日發布新聞稿回應表示,該記者會所指的黃姓法官,判決前已調到最高行政法院,所以並未參與前審的裁判,無「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應自行迴避的問題。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迴避制度」是司法機關確保程序正義,及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重要機制,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所稱的「前審裁判」並不單指具名在裁判書上的法官而已,凡參與過「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及評量者」都包含在內,為的就是要避免法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妨害了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剝奪當事人在憲法上所應保障的訴訟權。
該黃姓法官早已在前審參與了「準備程序」,雖未具名在前審的裁判書上,但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仍應自行迴避的事項,而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聞稿,顯然有想誤導民眾以開脫己罪之嫌。
法律雖然有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官迴避,但實務上,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卻常拒絕迴避,而司法當局也因人力問題而睜一眼閉一眼,以致迴避制度幾成虛設,更由於最高法院採「秘密分案」,所以當事人其實連聲請迴避的機會都沒有!
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影響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甚鉅,因為心證早已形成,民眾等於少了一次公正審理的機會,尤其是只有兩個審級的案件,等同實質上是「一審判2次」,又因最終審判決具有確定力,許多冤案因此而生,著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難怪人民高達80%以上不信任司法。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直言,當下級審的法官晉升上級之後,繼續審理同一案件,沒有迴避,將剝奪當事人在憲法上的訴訟權,「這種破壞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判決,實屬無效判決,甚至是枉法裁判」。
因此,為確保人民擁有公正裁決的程序,當法官有迴避義務時,不應讓法官「自己決定願不願意」迴避,應該立法形成確切制度,且規範明確罰則,也讓外部人員有介入審查機制,是否有需迴避事由,以確保公平審判。而現今電腦運算科技發達,佐以科技化的方式,其實幾乎可以輕鬆完全解決這個問題,為與不為,就看有沒有把人民的痛苦當一回事了!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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