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毓英/退休公務員
媒體報導「讀者爆料海關台北關發生嚴重行政違法事件,目前任職11職等台北關的第一副官務長黃國珍違反財政部主管行政法規「海關宿舍管理要點」第7條,先辦海關、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貸款置屋,到台北關任職隱瞞前項貸款再申請海關主管宿舍,嚴重行政違法。」「黃國珍︰不知違法 會搬離」,這也太離譜了,那有人可以一魚兩吃,既申請貸款置屋,又要住機關宿舍,須知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是很嚴格的。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之行為。」第 6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黃國珍既為台北關的第一副官務長就應更愛惜羽毛,潔身自愛,不要好處皆攬身。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本件黃國珍占用主管宿舍,則其水電費由全民買單,很不合理吧!亦即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應一併查明。
政府用人要賞罰分明,才會讓人民投得下選票,不是嗎?
照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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