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照/翻攝自Pixabay)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台灣人因為「出國」、「旅遊」染疫人數激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一連祭出重手,宣布非必要前往第三級疫區國家或地區者,不得領取補償,還將公布姓名,外界質疑法源依據,但指揮中心搬出《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共3條法規,強調於法有據。
指揮中心今宣布國人若於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之後,非必要前往該等國家或地區,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並加徵必要之費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進一步說,還將公布其姓名。
不過,指揮中心要逕自公布姓名的措施,消息一出,引發不少質疑,認為法源何在?陳時中坦言,先前並沒有找法務部討論,但他強調,這個動作是個警示,避免大家都明知故犯來挑戰公權力,是不得不為的措施,也是展現政府的態度。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社區防疫組副組長莊人祥指出,禁令主要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8條「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等規定。
另外,莊人祥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也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給予指揮官相關權限。
莊人祥指出,國內防疫目前還處在圍堵期,和英、美等已經出現大規模社區感染的國家,情勢不同,防疫作法自然也不同,相關法令規定先前就有,只是能不用就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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