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交通部「針對性立法」逼走Uber?共享經濟台灣不給玩?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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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交通部「針對性立法」逼走Uber?共享經濟台灣不給玩?
【懶人包】交通部「針對性立法」逼走Uber?共享經濟台灣不給玩?

匯流新聞網記者藍立晴/綜合報導

共享經濟業者Uber在2016年進入台灣市場時,引起消費者與計程車司機的兩極評價。歷經風風雨雨,Uber在去(2017)年4月重返台灣後以新模式在台經營,與租賃車業者合作,成為一單純的科技平台。當時,交通部曾表示Uber新模式只要不違反「納保、納管、納稅」的原則,就不會再去取締。

但近日交通部一項新的「Uber條款」讓該業者幾乎等同被徹底封殺,就連過去不挺Uber的「翟神」和沛科技董事長翟本喬,都對此事表示疑惑,在Facebook直批交通部的針對性立法是欺人太甚。

從Uber入台引起爭議到與政府合作以新模式返台,再到近日遭新Uber條款徹底封殺,這中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本篇【懶人包】帶讀者回顧並釐清。

Uber去年4月重返台灣 與租賃業者合作成「合法資訊平台」

時間:2017年4月13日

時間回溯至2017年4月,Uber重返台灣後宣布與全台數十家租賃車業者合作,提供民眾叫車服務,既有的Uber App會重新啟動,未來民眾使用App叫車時,系統會顯示出租賃車公司名稱與司機姓名,Uber的角色則轉變為「科技平台」

Uber亞太區經理Mike Brown當時表示,「未來會和計程車與職業駕駛合作」。

此外,Uber應用程式也做了更動,在使用者輸入想去的地點之後,即會顯示價格,採即時報價制;另,付費方式則除了原本的信用卡、金融卡之外多出了現金的選項;在車輛供不應求的時段,不會像過去一樣顯示加成訊息,而是由租賃車業者根據狀況報價,實際車資的高低由租賃車業者負責

當時前交通部長賀陳旦表示,Uber回歸後沒有處理之前的罰款,並指出未來只要Uber合法營運,交通部都樂見新技術到台灣協助運輸產業,但未繳的8.3億元罰款仍會繼續追討;至於合法不合法的問題,賀陳旦表示,Uber現在的新服務模式只要不違反「納保、納管、納稅」的原則,交通部就不會去取締。

交通部研擬「Uber條款」惹議 租賃業者包圍交通部

時間:2018年11月上旬至中旬

今年11月上旬,交通部公路總局傳出正研擬新「Uber條款」《租賃業代僱駕駛且使用資訊平台條款》,規定汽車租賃業者若要使用Uber或Lyfy等網路叫車平台,就必須符合以下規定,包括:「行程必須超過1小時」、「禁止排班、路上巡客,行程結束後一定得回車行」、「應用程式內價格應與車內牌價完全一致」(禁止浮動價格)。

交通部草擬的新「Uber條款」引起租賃業者不滿,租賃業者在11月15日發起包圍交通部的抗議活動,並批評公路總局在10月26日的會議公然造假。

據《聯合報》報導,工會強調現場租賃業者已聲明除了對「投保旅客責任險」、「不得排班接客」表達認同,其他包括「不得巡迴攬客」、「只能以日租時租計費」等無法接受,但會議記錄上寫的卻是「原則同意」以及「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是公然作假。

為何交通部要研擬新的「Uber條款」?

今年10月初,大批計程車司機因不滿Uber以租賃業經營客運業,原計在10月底、11月初發動抗爭,但後來在與交通部長吳宏謀會談後決定暫緩。

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鄭力嘉指出,當時吳宏謀承認Uber與租賃車的合作模式的確傷害小黃,並承諾在11月24日選前就著手修改端出草案,於是新的「Uber條款」就誕生了,隨後便是租賃車業者走上街頭抗議以及爆出會議記錄公然造假事件。

針對交通部針對性立法 Uber:一直願與政府配合

科技媒體《INSIDE網路趨勢觀察》報導,有人稱在今年4月之後,Uber已從壞小孩變為乖學生,而Uber的「浮動費率」才更接近自由市場的各取所需,並且可透過市場機制提升司機載量,改善都市交通。

然而,具備競爭力的Uber帶給台灣計程車產業巨大衝擊,入台後不斷引發雙方之間的衝突也是事實。

擁護Uber的消費者認為,有競爭者才能凸顯出計程車司機還有許多要改進的地方,例如車內環境以及司機素質等,自由競爭下本就是不能與時俱進者就應當被淘汰;反對者則指出,Uber是在台灣政府要求下才慢慢合法的,表面主打以科技改善交通,背後卻是行剝削司機、擾亂市場之實。

此次交通部擬定的「Uber條款」再度引來紛爭。Uber對此表示,自從重返台灣後就一直配合台灣政府規定的「納稅、納管、納保」3項原則(然而,立法委員鄭寶清今年8月稱Uber尚未繳交先前未合法時積欠的5億元稅金),更對台灣市場做出一定程度的貢獻,例如公開大數據資料Movement,提供研究人員協助政府改善城市交通,在國際上,包括新加坡、波士頓政府皆因此而受惠。

Uber強調,來台並非要與計程車競爭,而是來合作的。期盼台灣政府可與之對話,為計程車、租賃業將法規鬆綁,適當管理並運用科技來促成服務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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