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林昀璇綜合報導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整合各界意見而成,不僅鬆綁適用對象,也明定了創新實驗的審查程序、時間以及業者進行實驗的時程,更要求設立專責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對此,行政院亦於今(20)日召開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進行討倫。
根據原本擬定草案,監理沙盒的實驗其為「6」個月,另可接受延長3個月,申請者須將詳細結果交予主管機關審查,並依規定在該年度結束後的3個月內將成果發表於官方網站。不過,部分業者認為完成實驗後到正式上線的這段「空窗期」,可能會扼殺原本有機會成功的金融創新服務,因此建議延長實驗期,若無重大風險可進入「試營運期」。
對此,金管會日前已修正,在參考國際作法後,決議採納各界意見,將原本規定6個月為限的實驗期,得以再申請延長6個月,也就是實驗期可長達1年,至於業者擔心的「空窗期」問題,行政院也已提出鬆綁。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擬訂立專法,相較英國或新加坡等國家,申請人資格更放寬,包括自然人、獨資、合夥、法人都可以提出申請。不過,若實驗過程中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逾越實驗計畫內容,或是沒有遵守監管措施等事由,政府可廢止實驗。
此外,徐國勇也表示,為了避免業者在實驗成功後,還要枯等立法所造成的「空窗期」,草案擬讓實驗成功業者可「再次」重新申請實驗,且時間上限為1年,業者得以繼續實驗並免除罰則,也就是說,實驗期滿且成功的業者可再有1年緩衝期。
為了不讓金融科技業者擔憂,金管會亦釋出善意,明訂三項作法:
一、 金管會應參酌創新實驗的辦理情形,不必等實驗結束,就可先檢討修正金融法規,以免法令修改拖太長,使實驗結束後業者遲遲無法營業、失去先機,讓投入的資金、創意付諸流水。
二、 必要時在法規檢討修正時,得在法規中賦予調整期間,以協助這類新業務的經營。
三、 金管會得將辦理人轉介相關機關或基金,如國發基金、櫃買中心等,協助輔導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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