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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 跨境電商課稅皆比照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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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 跨境電商課稅皆比照台灣

匯流新聞網記者/ 林昀璇綜合報導

行政院於9月22日通過財政部研擬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跨境電商必須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在台灣辦理稅籍登記以及報繳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業者需要有固定營業場所且申請營業登記才能夠向公司課徵營業稅,但是對於透過網路經營的跨境電商來說,這項規定即成為逃稅的漏洞,導致業者之間租稅不平等的問題。

為了解決現行跨境免稅門檻及逆向課稅機制產生的營業課稅問題,達到公平租稅的制度,財政部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建議以及國外的課稅作法,擬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舉凡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服務均屬於電子勞務範圍。財政部表示,行政院院會已經通過該項草案,近期將會核轉立法院審議,盼能盡早完成修法程序,並且規劃辦理後續法規的修正或訂定。

如果立法院也順利通過該項稅制修正草案,未來台灣消費者透過Apple、Google等網路商城購買產品,包括在遊戲裡購買虛擬點數,或是使用線上訂房等服務,都將比照國內業者課5%的營業稅。如果沒有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繳稅,將會遭處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罰鍰,並且按次處罰。

【草案修正重點】
1. 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定義。(修正條文第 2 條之 1 及第 6 條)
2. 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1)
3. 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修正條文第 36 條)
4. 增訂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 49 條之 1)
5. 將「營業登記」文字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 28 條、第 29 條至第 30 條之 1、第 43 條、第 45 條及第 51 條)

新聞照來源:www.shutter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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