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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只修門面的訴願法,無法讓人民得到有效救濟!
【投書】只修門面的訴願法,無法讓人民得到有效救濟!

鄭翊妡/民俗藝術工作者

行政院會5/19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說,訴願法已逾20年未全面檢討,這次配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及實務所需全案修正,有助強化訴願制度功能,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但事實上就有律師提到,這次訴願法修正條文都是程序的修正,修正訴願之管轄機關。增訂不作為訴願之訴願期間。配合行政作業電子化修正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訴願文書之送達及訴願程序中文書閱覽、抄錄等等。

業界律師發現,這些都只是行政作業的規定,看不到攸關人民權益保障的實質改革,根本不能滿足人民期待政府解決民怨的心聲,所有老百姓關心的重點不是法律條文修多修少,最重要的是攸關人民權益的制度與缺失是不是獲得解決?法界人士認為,真正應該檢討的,如:現行訴願法第52條第2項,將【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中的外聘委員,如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由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行政機關都沒恪遵該條規定,要不就是取巧聘任退休的機關首長或同時辦理機關專案研究經費的專家學者來規避;試問如何期待這些所謂外部專家發揮公正糾錯的角色任務?

再來,依目前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稅法修訂前原為繳納二分之一,現行改為三分之一,實質意義不大,仍然違憲,有條件剝奪人民訴願之權利。先進國家對復查決定免繳納;美國聯邦稅務法院有些訴訟只要60美元即可,這才是保障人民的訴願權,符合我國憲法有明文規定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訴願救濟制度關係到百姓的生命、財產、自由之基本權益,更是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賦予的人權保障。台灣訴願制度功能不彰遭人詬病,宛如是行政救濟形同虛設的旋轉門,一直以來存在著許多侵犯人權、無效救濟的牢籠,導致違法烏龍稅單如殭屍一般萬年不死!然而行政救濟不停止執行,更是把人民推向無底的痛苦深淵,有爭議的稅單無力解決,執行署卻已上門強制執行,查封拍賣。

律師提到蘇詠盛被凌虐致死案在立委的奔走之下,國防部願依行政程序法128條第3項及第130條廢止原本因病死亡撫卹,改為因公撫卹,然而太極門稅案國稅局一路從復查、訴願、到行政訴訟被行政機關與法院聯手霸凌,26年了最後還得不到任何司法救濟,台灣行政訴訟再審制度顯然有嚴重問題,何來所謂有效救濟可言?更何況國稅局和執行署聯手違法拍賣並將其資產非法收歸國有;行政執行署將客觀中立、依法執行的基本職責踩在腳下,貪圖績效獎金自甘淪為國稅局搶錢的共犯。

賦稅正義對任何一個文明進步之社會,乃實現安居樂業之實,及國家興盛穩定發展重要的一環!一個法與稅皆能安定、安全、安心的國家,才能真正與國際潮流接軌,符合國際人權兩公約之民主、法治、人權、自由之精神為幸!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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