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現行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第29條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質疑,草案中並無詳細規定優惠費率如何訂定,並指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應針對企業的自主減量計畫規範更明確,也必須訂定如果達不到減量計畫的目標,企業須繳回減免、優惠的金額,環保署也應建立清楚的稽核制度,別讓大排放源的溫室氣體自主減量計畫變成作文比賽。
針對洪申翰提問碳費制訂的原則,環保署副署長蔡鴻德重申碳費徵收將考量企業承受能力,依循「先大(企業)後小(企業)」、「以大帶小」模式,針對287家每年排碳2.5萬噸以上大戶徵收。洪申翰委員說,碳定價是公平正義的問題,除了要讓排放大戶負擔自己盈利所製造的外部成本,也透過財務工具優先協助中小企業和一般大眾進行減碳和調適。以目前的草案,洪申翰委員表示很多民間團體擔憂,「會不會碳費的收取最後還是補助到排放大戶?」也強調,接下來修法會爭取將公正轉型的部分費用納入碳費的用途。
環管處長蔡玲儀回應,碳費優惠費率的制定主要是要提供經濟誘因,讓大排放源被徵收之後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企業提出的減量計畫必須符合國家的管制目標。如果做不到,後續一定會有補繳碳費的程序。針對大排放源,過去五六年來的排放數值環保署都有掌握,會再確認企業有沒有符合國家訂定的減量規劃。
洪申翰批評,院版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根本沒有把碳費優惠費率的規則制定清楚,後續極可能產生許多問題。洪申翰委員提出,碳費收取必須要有三大原則,避免更多爭議。第一,碳定價的基本精神是外部成本內部化,碳費最優先協助的對象,是中小企業跟一般社會大眾;第二,碳費費率必須要參考碳定價的國際趨勢;第三、優惠費率的訂定或差別費率訂定,必須是為了刺激更積極、更有企圖心的深度減碳,並且能被清楚稽核,而不只是無法驗證的承諾或宣告。
洪申翰說明,行政機關應該把碳費優惠費率訂定的態度跟立場講清楚,這樣各界才能夠相信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子法,會依循碳定價的基本精神。企業與大排放源做的承諾,必須要有明確需要執行的時程,並且政府要能夠清楚稽核。這也是他接下來會強力關注的部分。
圖片來源:立法委員洪申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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