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有位人妻在跟老公剛結婚後,就偷偷開起老公手機的定位資訊分享功能,藉此來掌握老公的行蹤,她表示因為丈夫會對自己施暴,所以就透過這樣的方式去掌握老公的行蹤,藉此保護自己,然而這樣的行為在雙方離婚後被丈夫意外發現了,氣得直接將這位人妻告上法院,而這位人妻最後也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通常我們會覺得利用一些錄音設備、攝影設備或是行車紀錄器等等來做為蒐集證據的工具,而以往也有不少夫妻間的外遇案例都是靠著這些工具小兵立大功,幫助外遇的受害者們討回公道,然而,為什麼上面提到的案例卻有著不同的結局呢?畢竟妻子也是有其理由的,她擔心丈夫可能會對自己施暴所以得掌握丈夫的行蹤,這樣也是不行的嗎?
其實會有這麼大的差異,主要原因就在於其目的,案例中的人妻並沒有任何受到家暴的狀況及證據,而她卻以此為由追蹤丈夫的各種行蹤,其實是沒有合法理由的,這樣的情況就如同以往很多人在懷疑配偶有外遇時,沒有確認就直接用行車紀錄器、密錄器、追蹤器等物品來竊錄配偶的行蹤及舉動,這樣薄弱且毫無實際理由的動機與其使用的手段對比之下其實是有些超過的。
假如只是單純憑自己的臆測就去竊錄,目的僅僅是為了「確認」配偶是否有如自己懷疑的有外遇或是有可能隊自己做出暴力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就會變得不太合理,畢竟一切的行為並非立足於本身已經是有確定的情況下,便透過非法蒐集他人隱私的手段來確認自己的懷疑,這樣的行為基本上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反之,如果是在確認配偶有外遇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合理蒐證,這樣就較不會有所謂妨害秘密的問題,然而如果只是因為懷疑就去竊錄配偶的非公開行為,基本上不只是對於配偶的不信任,也是侵害到配偶的個人隱私。
因為很多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都會選擇隱密地點或是方式來實施,因此實務上就會給予一些蒐集證據的空間,相較於蒐集目的,只要蒐集的方式是符合比例原則的,手段不會太過誇張,在合理範圍內蒐證就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而這樣的原則主要是保障權利受侵害的配偶們,讓他們能夠蒐集證據,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讓侵害自己權利的人受到應有的教訓。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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