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想離婚就得攻擊對方?雙方無意維持就能離婚!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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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想離婚就得攻擊對方?雙方無意維持就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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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想離婚就得攻擊對方?雙方無意維持就能離婚!

黃靖芸/律師

前陣子有個有趣的新聞,英格蘭通過了一個離婚改革法案,將以往的離婚規定進行了修改,原先法律規定夫妻若是想訴請離婚,就必須要證明對方有通姦、遺棄或是其他的不合理行為,而這樣的規定導致不少本身早已沒有感情的配偶得持續維持婚姻關係,沒辦法脫離痛苦的婚姻,而在經過修改後,只要雙方有無意繼續維繫婚姻,不需要特別去找出對方的糟糕行為就能和平訴請離婚。

實際上,夫妻間本來就有可能因為任何事情而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像是暴力、疾病、外遇等等都是很常見的情況,而我國關於夫妻離婚的各種事由本身也有相關規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就規定了所謂的十大離婚事由,裡面不乏我們前面提到的幾個情況,不過就有人會好奇說,難道我們也像是英格蘭的改革前的法律一樣,夫妻若是要訴請法院離婚,也是強制要證明對方有各種符合十大離婚事由的情況,才有辦法成功透過法院來離婚嗎?

其實並非如此,除了民法第1052條第1項提到的十大離婚事由以外,在第2項中有規定了另一個要件可以做為大家訴請離婚的理由,那就是雙方之間有著所謂「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簡單來說就是彼此間都已經無意繼續維繫婚姻,或是雙方之間有著讓婚姻破裂的因素,只是這樣的原因並不在十大離婚事由之中,因此就會使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來訴請離婚。

如同前面所說的,夫妻間本來就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導致婚姻無法繼續維持,例如配偶在外不斷積欠債務造成家中經濟壓力、兩人結婚同居後才發現無法一起生活,甚至是兩人結婚後逐漸沒了感情,這些都會讓結婚的夫妻無意繼續維繫婚姻,只想要快點分開脫離婚姻的束縛,然而這些情況卻不是十大離婚事由中的其中一項,因此就會需要以雙方有難以繼續維繫婚姻的重大事由來向法院訴請離婚。

結婚本來就不是件簡單的事情,除了婚前各種問題需要解決外,結婚後也將會面臨家庭、個人雙重身分帶來的壓力,有時候夫妻間就算感情再好,也可能會因為現實的各種問題及壓力而讓感情逐漸消失,彼此間漸漸就不再有繼續這段婚姻的想法,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或許又會因為一時無法協商直接和平分開,但繼續撐下去又是對於雙方的一種傷害,此時就能夠藉由雙方都已經沒有意願繼續維持婚姻這點來向法院訴請離婚,來讓法院解決雙方的婚姻問題。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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