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問/退休人員
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4項規定,原則上,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但刑事案件,依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釋示:原則上,聲請再審並無期間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泍 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同樣是訴訟法為何不比照修正?根本是違憲。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卻因不同訴訟而有不同規定,失了準頭。
按疑遭排長不當管教上兵蘇詠盛跳樓身亡案,2010蘇詠盛跳樓身亡後,同年8月國防部核定因病死亡撫恤,兩年後法院判決確定中尉排長郭景志凌虐部屬致人於死,蘇家之後以此判決提告要求國防部改依因公死亡撫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更一審,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行政處分作成後的新證據不予採納,廢棄一審判決,2015年駁回上訴確定。2020年5月立委賴香伶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128條,立法院2020年底三讀通過,國防部也在6月廢止舊處分,重新核定蘇詠盛因公死亡撫恤。
立委賴香伶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128條修正新事實新證據規定時,就發現蘇詠盛案已過了該條所規定五年時效,當時賴委員請法務部代表陳明堂支援,也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代表修正行政訴訟法再審時效相關規定,但已過了那麼多年,法務部及司法院一直未提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五年時效修正規定,即所謂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棄人民權益如糞土。
蘇詠盛案是國防部願重新核定因公死亡撫卹,否則沒完沒了。但行政訴訟案件有過了五年時效後,行政法院推翻前判決的,卻礙於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五年時效,無法有效救濟者,顯然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規定,企盼憲法法庭還人民公道。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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