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穩中/時事評論員
想談一下法律問題,立委出缺時期如果通過特別條例,恐有違憲之虞?過去有一案例,區域國會議員被罷免後,新任立委補選還尚未有結果,立法院三讀通過有法律位階的特別條例。不過當在區域立委待產生之際,不論藍綠政黨因執政黨在國會多數,強行通過的各種法律、特別條例等是否有違反憲法之虞,台灣的民主政治走得不易,也是我們可以嘗試進一步探討相關法律的不完備,且需更新制度的時機點。
憲法第62條指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17條也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換句話說,大法官釋字645號理由書說也說,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從大法官解釋清楚看出,立委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無庸置疑,但現在的問題在於,若區域立委因遭罷免而出缺、還沒選出有新民意的立委之際,這段民意空白階段的國會立法,是否具有所謂的民意代表性?或是否有落實票票等值理念?
選舉權彰顯出民主政治之能實踐的基本價值,且更強調票票等值的人民意志展現,換句話說,當有立委遭罷免之際,也是由意志凸顯對現任立委表現的不滿時,缺了部分民意基礎的國會卻通過立法,等於立法權形成,幾乎形同被國會多數黨綁架,此舉恐讓人聯想起威權復辟,似不利民主政治運作。
此外,國會在區域立委待產生之際,就通過新法律,對於沒有立委代表的選區選民不僅民意無法上達,也等於民意被閹割造成立法不公正,導致立法程序出現嚴重瑕疵,立法院在立法前若沒先尋求解決之道,反在缺額時急於立法,但此例一開,對於若有類似罷免情事再發生時,著實立下負面典範。
因罷免因素導致新立委未選出時,國會不應貿然進行立法,而是等補選結果出爐,待新立委報到後,國會再行使立法權,立法程序才堪稱完備。之後若有立委遭到罷免,民意空白期的立法該如何進行,現階段法制恐顯得不足,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公職人選選罷法」有補網措施,建立起立委遭罷卻持續立法、或等新民意誕生才能立法的措施,否則新民意未達而強行立法,恐違憲也危害民主憲政。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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