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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稅務霸王條款 貽笑國際

【投書】稅務霸王條款 貽笑國際 5

古美珠/自由撰稿人

七月初2023年國際宗教社會學學會會議在中研院舉辦,與會國際學者也關注台灣的稅務霸王條款。

新興宗教研究中心(CESNUR)創辦人暨理事長;義大利社會宗教學家;(寒冬)雜誌總編輯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 提及:在台灣財政部發出9500多份解釋函令,法院將這些解釋函令當作法律來用,因此審理案件時,他們只看法律法條,也參照成千上萬的解釋函令,馬西莫·英特羅吉(Massimo Introvigne) 舉出二個案例:

第一個例子:20世紀1920年代,美國法院不得不多次聲明,通函與解釋令應尊重法律,如果與法律相抵觸則不適用。這事件的情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需要大量資金來資助戰爭中的軍隊,因此稅務機關試圖透過通函來擴大稅收。 但那是一個特殊時期,戰爭結束後,美國法院即喊停。

第二個例子是在義大利,我們有大量的通函和解釋令,這使我們作為納稅人的生活變得非常複雜。 我們無法自己繳稅,需要專業顧問的協助,但我們的法院已經確立,如果這些通函僅是解釋法律,它們可能有效。 但如果他們制定了新法律,它們就無效了。

 2017年有一個小案例。 最高法院對一個案件做出了裁決。 在義大利,我們有很多租稅抵免,政府希望促進某些商品的銷售,即給予租稅抵免,例如汽車(在汽車工業危機時)或者環保暖氣系統。因此,有一位納稅人說:「我買了一些包含在租稅抵免範圍內的東西,這是我的發票,現在我要租稅抵免」。 稅務機關拒絕了,因為發票上應該寫著,「買方有權獲得租稅抵免」  但這並未出現法律中。 法律沒有規定發票中應提及租稅抵免。 事實上,這規定寫在稅務機關的一份或實際上兩份解釋令中。於是納稅義務人告發稅務機關,案子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表示稅務機關不能制定新的法律。 法律並沒有要求在發票中註明租稅抵免。 因此,稅務機關試圖制定法律,而非解釋法律,是無效的。 納稅義務人和法院應可不以理會。 納稅義務人因此獲得租稅抵免,即使在發票中並未記載有權獲得租稅抵免的說明。

馬西莫·英特羅吉(Massimo Introvigne)認為由這些案例學到的是,稅務機關總是試圖透過法外的方式擴大自己的權力。 但重要的是,法院必須做出反應並阻止稅務機關逾越其憲法職責的企圖,憲法職責不是發明新法律或制定新法律,而是遵守現有法律。他也提出對延宕27年的太極門案件評論,在他看來台灣稅務機關並不遵循法律 ,而是試圖創造法律,制定法律,太極門案,2007年最高法院判決勝訴,在勝訴之後,稅務機關應該直接停止處理太極門案,都應該遵循最高法院的判決。他呼籲:現在司法權、立法權、乃至國稅局、執法機關以上各級行政權的任務就是,糾正錯誤平反案件,還太極門一個公道。

截至20175月底止,解釋函令多達9528則,立委賴士葆在2010年曾揭發,財政部是民怨第一的單位,並指出,財政部幾個長官關起門來,訂解釋函令弄得這樣課、那樣課,這樣解釋、那樣解釋,難怪民眾要抱怨連連,說稅務機關搞「霸王條款」。賴士葆委員並指出,國稅局都是根據過期很久的解釋函令,來處理民眾的稅務問題,從民國68年到現在已經快40年了(至今超過50多年)竟然還有7千多解釋函未修改。

義大利學者舉的例子是台灣很好的借鏡,稅捐機關祭出「解釋函令」課稅,是威權時期沒有人權的橫徵暴斂,「解釋函令」如果與法律相抵觸則不適用,是需要遵守現有法律不是嗎?糾正錯誤平反案件,更是執法機關的任務。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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