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當韓流《熔爐法》遇上台版《公務員懲戒法》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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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當韓流《熔爐法》遇上台版《公務員懲戒法》
【投書】當韓流《熔爐法》遇上台版《公務員懲戒法》

石破天/海外行銷

近日豐原高二生被七名師長霸凌120天後「以死明志」的自殺事件,終於在媒體曝光後讓大眾知曉真相,而其父於記者會上袒露,一直相信老師的他竟誤解了自己兒子;讓網民憤怒的是,這事件被白手套遮住一陣,企圖掩蓋真相,而校園內提供的輔導文宣更灌輸學子,這個孩子的死是「意外離世」,試圖誤導並為該校涉案教師們脫罪。

誠如台中市長盧秀燕所述,「每個孩子,都不應得到不當對待。」然而,為何總是在當事人「以死明志」後才能獲得社會的正視?尤其,當事件相關人涉及公務表率亦或是手握公權力者,真相始終無法在第一時間點被揭露?台灣人難道不生氣嗎?

一粒沙,危害眼睛;一顆屎,壞一鍋粥;豺狼師心,殘骸幼苗;違法濫權,禍害國家!

「法」之於人民,猶如大海中的最後一根浮木,而從古自今,沒有人願意上公堂淌混水,因為老百姓知道,「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小蝦米鬥不過大鯨魚」,然而事實真如此殘酷嗎?

猶記得數年前韓國經典電影《熔爐》讓亞洲世界震驚,描述的是光州聾啞學校教師長期性侵和虐待孩童事件,當年在當兵的孔劉看完這部小說後被震撼到,並於退伍後極力促成此部真實事件改編成電影,而後在韓國全境造成廣大迴響,除打破韓國影史多項紀錄,更在輿論壓力下讓韓國政府以幾近全數票數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性侵女身障者、不滿13歲幼童,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廢除公訴期。加害者如任職於社會福利機構或特殊教育單位,可加重處罰,新法即被稱為《熔爐法》。

一部電影改寫律法,韓國人民能,台灣人民為何不能?

日前欣聞商界大老發起「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提及要團結公民力量,形成運動,要讓台灣不僅以民主為傲,還能以司法為傲。曹興誠直白指出,過去的司法改革總是淪為口號,台灣的司法案件堆積如山,處理進程緩如龜速,許多判決更是缺乏品質,不符常識和民意。此外,台灣的刑事訴訟完全違反「第一次就做對」的原則,檢方在地院一審敗訴後,竟然其一審的起訴內容原封不動,就可以自動上訴到二審,這種長期流浪在法院中的「瑕疵起訴內容」,不僅癱瘓司法效能,更是醜化司法形象。

回顧我國的《公務員懲戒法》,其旨在貫徹公務紀律,維護人民對政府執法的信賴,但卻明定懲戒時效僅為10年,這是明目張膽地告訴公務人員,「違法行為終了日」起算10年後就不會被懲戒了,這在世界各國都是相當荒謬的法制設立,以二戰期間的納粹犯行為例,懲戒時效無終止日,時至今日仍需要為當年的錯誤付出代價。去(2022)年12月,德國法院判處97歲老婦佛希納有罪,因她在年輕時於納粹集中營中當秘書,被控共謀殺害超過1萬人,處以兩年徒刑,緩期執行。

反觀我國司法史上惡名昭彰的前檢察官侯寬仁,現已高升擔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在他的司法任職內,慣用違法手段押人取供,偽造不實筆錄,偵查期間大公開,擅長利用媒體操縱輿論,經手的大案如周人蔘、太極門案、馬英九特別費案、雲林廢土案等,經過長年訴訟與訟累後,被告多數皆獲判無罪,然濫權檢察官侯寬仁卻仍一再躲過公務員懲戒法的10年時效。人民泣血聲訴:《公務員懲戒法》究竟是保民還是保官?

「以死明志」並不是明智之舉,但弱小的百姓總是在被逼入絕境時只能選擇此途,內心中微光呼喊,希望一聲巨響喚起大眾迴響,而更深沉的意涵是,不希望再有人遭此冤屈。筆者誠摯企盼,「團結公民力量,形成運動」,淘汰恐龍法官與濫權檢察官,更要推翻「10年效期」的《公務員懲戒法》,唯有如此,才能避免風評不佳的法官與檢察官躲在國家的保護傘下,以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力量破壞司法效能與威信。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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