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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樂見納保法之修改,更盼望能付諸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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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樂見納保法之修改,更盼望能付諸實行

林聞英/專案經理

納稅者權利知多少,有鑑於現行有關租稅優惠法案送審的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獨立性,以及監督方式等規定不完備,曾銘宗於5月26日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提出修正草案。其修法的效益,主要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租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來實踐租稅的人權保障。

一,要求行政機關在租稅優惠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時,應該完成稅制支出的報告,還有舉行公聽會。
二,刪除有關滯納金再加徵利息的規定。
三,開放外部專業人員擔任納保官,且不得低於總數的二分之一,確保獨立性。
四,增訂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的行政責任。

其實在納保法的實施後,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選任,由國稅局及地方稽徵機關中之績優稅務人員兼任,就一直為專家學者所詬病。畢竟,任期兩年,期滿後回原機構任職,想到兩年後又要調回原單位,如何期待其公正獨立的為納稅者把關,質疑同僚或長官所開出之稅單。雖然曾銘宗委員在緣由裡有提到,但具體措施仍然付之闕如,實在可惜。

再者,首屆65位稅務專業法官申請(其中多位為「敗訴法院」中備受抨擊不適任之法官),提出申請者全數皆就地合法成為稅務專業法官,根本就是換湯不換藥,若由第三點的提議來看,的確是有切中要點,值得肯定。

另外稅捐核課期間,最後版本卻改成,從「納保法」施行後,法院「將稅單撤銷」之後15年仍未確定金額者,才不得課徵。看似保障人民權益,實為保障國家稅捐稽徵權。想想,一定是經過行政訴訟後,法院才會「將稅單撤銷」,行政救濟本來就漫長,沒想到走完行政救濟後,還要再加上15年,那豈不是人生的精華都要耗費稅務的爭訟上。這麼沒有人性化的設計,居然沒有反思與提及,倒是令人納悶與不解。

感謝立委對納稅者權利的關心與建言,好的建議希望能受到重視並付諸實踐。提案到立法,還有一段路,且徒法不足以自行,稅捐機關能否落實當初立法的原意才是關鍵。否則,立了法,稅捐機關便宜行事或為表面功夫而搪塞甚至偷工減兩,倒頭來還不是要再檢討改進。一味地玩文字遊戲,落入立法修法的不斷循環,終究不是長治久安之計,期待官員能從善如流,以大局為重,好好地為人民想一想。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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