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元/工程師
設立國民法官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讓判決能呈現更多元的見解。國民法官的案件審判主要參與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
台灣酒駕致死人數雖逐年減低,但近10年平均每年仍有270人,不幸因酒駕車禍死亡;儘管近年持續修法加重罰則,據統計6成被告刑度低於最低本刑3年,因此針對酒駕案件質疑法院輕判的聲浪不斷。2023年7月28日國民法官第二案、也是全國首起國民參審的酒駕致死案件於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被告李姓因觸犯《刑法》第185-3條,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今日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判出7年以上的刑期,會為司法改革帶來什麼樣的氣象?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說:拒絕參與政治的懲罰之一,就是被糟糕的人統治。現今多數民眾對司法不信任,故今年上路的國民法官目的是期望透過人民的參與來抑制法官過去以來獨大的權力。曾任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的吳景欽教授表示,「開放國民法官後,徴選上的民眾,會覺得這是一件榮譽的事情,會比法官更仔細檢視證據外,某些程度也會對三位法官帶來壓力及競爭性。」
台灣的司法制度常年受到批評,主要是被認為訴訟程序冗長、被害人的權益不受保障、被告的權益卻相對地受到了法律的保障,根據台灣的法律,雖然是所謂的三審三級制,但是最高法院經常將案件退回下級法院重審,導致受害人或家屬必須多次出庭,曠日廢時卻不一定能夠得到最後判決。行政處分經確定判決後,行政訴訟法雖然有再審之救濟程序,但目前實務上認定可以提出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並不包含確定判決之後發生的新證據。
針對判決確定後的再審設限,對追求真相之人權保障實乃不公平!不正義!政府依法應給予暢通的救濟管道,參酌是否原審判有誤,有錯依法、依理、依情給予改過,猶如1970年12月7日的華沙之跪正是最好的例子,西德總理威利•布蘭特在華沙猶太隔離區起義紀念碑前敬獻花圈後,布蘭特突然自發下跪並且為在納粹德國侵略期間被殺害的死難者默哀。政府承認錯誤並不可恥,通盤檢討、改革才是王道。
身為在台灣的國民,司法改革代表的是一個國家是否真能落實公平正義,也是一個透明真實民主國家的指標,吳景欽教授語重心長地呼籲,「司改之路荊棘滿佈、盤根錯節,歸究到底,民眾還是要多了解、多去接觸不同的聲音,這很重要。在台灣,相較於政治議題的關注,司法議題反而被邊緣化,2023年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國民法官,惟有民眾覺醒,才有機會把大眾的法治水準提高,也才有機會真正落實司法改革。」
照片來源: 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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