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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十年懲戒時效 是違法濫權行為的保護傘?

【投書】十年懲戒時效 是違法濫權行為的保護傘? 5

李可/教師

又見公務員違法因遲送懲戒而逃責,2007年9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誤把車牌「DMX」寫成「DNX」,使新北張姓婦人無辜遭控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而被判刑定讞,官司纏訟10年才終獲無罪。此案,遭監察院於2017年8月函請警政署督促台北市警察局在10年懲戒期滿前移送相關失職人員,而北市警卻認為無違失未送懲戒,使本案相關失職人員因逾期而逃懲。

因機關延遲移送案件,使公務人員懲戒法形同虛設,豈止這一件!據媒體報導,自2020年迄今,至少已有6件應移付懲戒的案子因遲未移送,導致最後逾期逃懲。如台北市政府有四名公務員辦理採購工程,2007年收賄,2010年檢方起訴,北市府2022年始移付懲戒;桃園一名薛姓派出所所長,2010年間犯下違法洩漏臨檢訊息等案,桃園地院2018年判決有罪,但桃園市政府2022年才移付懲戒;南投縣信義鄉洪姓課員於2005年至2009年任職期間,涉及貪污罪,於2022年10月及2023年1月才被函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等。

若非新聞媒體的報導,昔日吾人還誤以為10年的懲戒時效,已足夠對官員或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產生遏阻效果,殊不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法律雖然如此規定,但只要長官有心護航,以「拖」應變,不管多大的事,都能輕輕鬆鬆以超過追懲時效,因而逾期免懲。

現任法醫研究所所長侯寬仁過去曾擔任檢察官,在偵辦周人蔘電玩弊案、馬英九特別費案、呂秀蓮案、羅福助立委、太極門等案時,有筆錄登載不實、恫嚇當事人、押人取供等劣行。尤其在太極門案更遭監察院於2002年調查證實侯寬仁涉有八大違法,要求法務部對其從嚴究責議處,直到2007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欠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法務部才表示侯寬仁已過10年的懲戒時效,無法追究。眾所週知,司法審判曠日費時,動輒超過10年,如此的懲戒時效,無異是違法濫權行為的保護傘。

十年,對受害者而言,其身心所受的打擊與傷害,那可能是一段難以煎熬的歲月。而對違法的公務員來說,只要長官不送出懲戒,歲月始終靜好,哪有什麼分別?套句順口溜:「有關係,就沒關係。」

從上述各個案例可知,上自司法機關,下至鄉公所、警察機關,諸如此類的拖延懲戒時效案件,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原本立意良善、保障人權的10年懲戒時效,如今看來,倒成了公部門官官相護,彼此心照不宣的迴護下屬、卸責巧門。可憐的是,你我誰會是下一個新北張姓婦人?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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