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和/財務管理
今年五月,行政院長蘇貞昌就訴願法已逾20年未全面檢討,促配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及實務全案修正,期強化訴願制度功能,保障人民救濟權利。立意甚好,然不禁讓人質疑,為何財政部歷次提起稅捐稽徵法修正案,都偏重在維護官權而悖離人權?難怪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直批,台灣官員不懂世界人權宣言。
在台灣,不論稅捐機關開的稅單是否合法正確,就能以稅捐保全為藉口,將納稅人的資產禁止處分。就算人民訴願或行政訴訟打贏官司,結果只會撤銷復查決定,原核課處分或原裁罰處分還在,變成折磨人民的不死萬年稅單。人民為冤稅勇闖行政法院,拚了也不會贏,實為民主人權的台灣一大諷刺!
從近日監察院調查萬年稅單報告中發現,2則違憲的財政部解釋函令,造成核課期間無限延長。「原處分經撤銷後,可再做出重核復查決定,且不受核課期間之限制」,行政法院竟也接受財政部解釋函令的見解,所以即使是人民勝訴,得到也只是撤銷復查決定,而非原處分,因此國稅局可以逾越「核課期間」的約束,對納稅人重複開出違法稅單。復查決定與原處分是相同的主張,怎有前者錯誤、違法應撤銷,而後者正確、合法仍然存在或有效的道理。
筆者認為,造成稅務救濟失靈,除不公平的解釋函令外,另行政法院法官素質待提升更不容忽視。人民與政府打稅務官司,打到行政法院甚至到最高行政法院是非常不容易的,取得最高行政法院的勝訴率僅0.3%,其中法官專業背景不足為重要因素之一,導致被稅捐機關牽著鼻子走,以吏為師,判決多採稅務機關論點,因而判決抄襲行政機關的答辯,相似度高達99%、100%的大有人在。還有法官的養成教育欠缺賦稅人權基本觀念,稅務專業法官證明取得過於容易,種下無數枉法裁判的禍根。
人民耗費時間、人力、財力獲得有利判決,卻無法排除稅捐機關違法核課,提起訴訟,無法發揮有效救濟的作用,反而陷入核課期間沒有終止的泥淖之中,嚴重侵害人民的訴願權或訴訟權,更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中公政公約第二條有效救濟的規定。
國家有行使稅捐核課權,但人民也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各項權利。財政部自訂的解釋函令遭到稅捐機關濫用,政府不斷地修法擴張稅捐機關的權力,造成徵納雙方的不平等。如近日修訂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政府課錯稅,人民申請退稅請求,除由無期限修為15年外,在行政法院做過判決者,且無論勝訴敗訴,超過15年,亦不得申請退稅。另在訴願階段必須提供1/3的稅額或等值擔保,由原本1/2修為1/3,也都違反兩公約、違憲,但課錯稅的官員不會受到懲處,反而可從中獲取獎金績效,刑法第129條濫權徵收罪,從未行使過,而對於人民,尚未確定稅單合法正確,就必須面臨強制執行問題,罰鍰、拍賣、拘提、管收、限制出境,都違反國際酷刑公約,有大學教授研究,台灣法律訂定之處罰條款,官、民相差10倍之遙,差別待遇,顯然老百姓只是次等公民!
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財稅機關有責任及義務針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為有所改善,廢除違憲的解釋函令,修訂違反賦稅人權的法律。行政法院本應協助人民免除受行政單位人權的迫害,保障人民有效救濟的權利,實際運作卻不作終局判決,稅單發回原單位重新核課,稅單萬年不死!呼籲蘇院長,重新檢視萬年稅單問題,球拍得越重,反彈得越高,官逼民反啊!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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