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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納保法名實不符還要大內宣?
【投書】納保法名實不符還要大內宣?

王子文/教師

國稅局說,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除履行法定稅捐義務,也可享受應有之租稅人權,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務爭議,認為個人權益受有損害或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時,皆可申請納保官協助。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就接到淡水一位稅災戶陳情,該民眾因農地被徵收,國稅局開出金額1800萬元的補稅單,當他打電話查詢為何要繳這麼高的稅金時,國稅局不僅未提出任何證據,也未重新查證,幾天後竟然改開出另一張3600萬元的稅單。

該民眾心裡非常不服,轉而尋求納保官協助,沒想到就在他找納保官幫忙的隔天,國稅局竟然再度改開出另一張高達6500萬元的稅單,讓他非常痛心,原來納保法是保官不保民!最後,稅災戶只能再回頭找國稅局協商,稅務員居然告訴他,如果覺得6500萬太多,那就繳一半!

國家不是要依法課稅嗎?他依什麼法開出稅單應該要註明清楚吧!找了納保官竟然稅單變本加厲,更離頗的是,稅單還可以像在菜市場喊價,簡直玩法弄法,無視國法存在!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指出,我國稅法以「實質課稅」為原則,稅務人員多以「推定」或「間接證據」來開立稅單,再加上獎金制度的推波助瀾,讓浮濫開單的問題更為嚴重,然而立委質詢過後,稅捐稽徵機關根本沒有解決沉痾,民眾持續受害。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2017年年底上路,爭議不斷,許多學者、立委都提議修法。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急需修正的五個問題。第一、納保官應兼具中立性與公正性,不能由稅務人員兼任。第二、近萬則解釋函令高達法律條文的20倍多,應由中立的專家檢視定期調整。第三、納保法未施行前,大法官已宣告滯納金的利息違憲,納保法應配合修正。第四、實質課稅原則是沿用德國希特勒納粹時代的產物,應該廢除。第五、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應修正為「自稅單核發後,五年內無法確定應納稅額者,原稅單失效,不得再核課或徵收。」且「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案件,亦追溯適用之。」才能達到有效、即時的權利保護,並維持法安定性。

呼籲《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名符其實,對症下藥,名實不符還要大內宣!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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