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芳瑜/業務助理
為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趨勢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並回應各界對於澈底解決稅務紛爭的審理需求,司法院研擬制定「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召開第212次院會,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計33條,其中一條為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希望政府真能做到以人民利益為出發點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因台灣目前「萬年稅單」是人民的噩夢、是枷鎖。
何謂「萬年稅單」?
台灣高知名度的理律事務所律師李念祖,用淺顯易懂的例子說明「萬年稅單」的形成:「國稅局對A開出原始稅單1000元,A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復查決定更改部分金額後,重開一張稅單改成800元,這時候800元稅單就已經取代1000元的稅單,不可能同時存在兩張稅單兩個處分,可是財政部用兩號解釋令,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字第03497號函及67年7月29日台財稅字第35047號函釋之意旨–撤銷的只是800元稅單(復查決定),1000元稅單(原始稅單)還在!一直掛在那裏成為「萬年稅單」。
再以法官不會自為判決,而形成「萬年說單」為例:
一張烏龍說單,在訴願前不管稅單對錯,卻必須先繳1/3的稅額方可訴願,縱然贏了,法官不會自為判決,撤銷原處分,而是回到原稅捐單位「另為適法之處分」再加加減減開出稅單,人民重新再走一遍程序—復查、訴願、沒完沒了的成「萬年稅單」。更可悲的是,無錢繳納者,則扣押你名下的財產(不管是動產、不或動產)、薪資、存簿存款,沒有財產扣押,就得被管收、限制出境,縱然你有錢先繳1/3稅額提起訴願,然而在訴願不影響強制執行下,財產一樣被查封,試問,民主法治在哪裡?
再加上為簡化救濟程序,避免課稅關係久懸未決(也就是為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於2016年底通過的「納保法」,而納保法第21條規定,「自法院做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也就是說,納稅人從接到稅單開始,申請複查、訴願,行政法院的救濟程序走完,歷經數年甚至10年,好不容易行政訴訟打贏後,還要再等15年,稅單才會自動撤銷, 法學界痛批,這根本不是納稅人的保護法,而是稅捐稽徵保護法,立這樣的法,只是讓稅捐機關合法的霸凌納稅人罷了!
試問納保法第21條豈有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何況台灣稅捐機關,仗著無法律效益、9500多則的解釋函令當聖旨般的恣意妄為,而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沒完沒了,稅延子孫的的「萬年稅單」,政府忍心不解開人民的枷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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