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霖川/自由工作者
日前發生新北市警察抓錯人事件中,黃男於24日外出時,先遭兩便衣警察不分青紅皂白的痛毆、狂噴辣椒,又被2名穿制服的員警上手銬帶至警局後 便衣警察持續偷偷用力捏他的下體,拉扯手銬,飽受折磨後送醫 右眼角縫了4針,頭部、胸前、腹部、背部、膝蓋及腳踝有多處傷痕。黃男回憶遭受公權力「酷刑」經過,仍心有餘悸。
多數人談到酷刑只會想到刑求,而在《禁止酷刑公約》中舉凡遭受公權力「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都是酷刑的範圍,因此在許多警民衝突事件與違法濫權起訴的冤獄都可能產生「酷刑」。
兩公約在台灣實行13年,也在2022年5月迎來第三次國際審查,而今年審查中委員非常關注「禁止酷刑」的進展。法務部提供資料中,受理申訴的410酷刑案件,僅有2件有進一步處理,這麼多關於酷刑的投訴,而被指控酷刑的人最後都全身而退,讓審查委員感到吃驚與憂心,那麼台灣人民不應該憂心嗎?
筆者分析台灣酷刑指控多,卻又未能有效處理的因素如下:
(一) 兩公約不具有憲法位階,雖在2009年納為國內法,卻不具有憲法位階。因此13年來,引用兩公約的訴訟案件,雖有逐年增加趨勢,但是真正被法官判決使用的比例並不高,2015-2019判決引用兩公約僅100多件,從此看出兩公約在台灣具先天不足,後天失調而導致酷刑禁止不力的結果。
(二) 政府不願意將酷刑列入刑法,以致沒有獨立機構處理酷刑。人民申訴410件酷刑案件,僅有2件處理,而且是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而非刑事法庭,因而讓被指控酷刑的人,都可以輕易地在官官相護下全身而退。
(三) 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國,因此人民受到公權力侵害,沒有國際投訴平台。當人民遭受國家級公權力酷刑對待時,並無更高層級的救濟管道,無內助與外援的雙重條件下,是否讓國家公權力的施展更肆無忌憚?!
審查委員,強調酷刑有沒有造成死亡或者是傷不是重點,重點在於說,故意對無能為力的人施加劇烈的疼痛或痛苦,是一個很可怖的犯罪。近日台灣專家曾以太極門案件為例;提出2007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判決太極門案三審無罪、無欠稅確定,後面所衍生的稅務案件均應自始無效,太極門遭遇國家公權力用刑法、稅法迫害前後26年至今未解,可說是公權力對人民酷刑的極致,各方人士呼籲政府應盡速解決此案。
審查委員不解台灣為何遲遲未將酷刑罪列入刑法,第一次第二次國際審查都提出建議,第三次審查也列入問題清單,是什麼原因使得政府至今尚未落實?台灣政府以已有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及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或黨團協商尚無共識等理由搪塞。但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酷刑是很重大的人權問題,在他的法官生涯,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從來沒有被動用過,形同具文。
兩公約審查委Virginia Bonoan-Dandan員說出,我總是在問台灣人如何看待或思考《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對於人權教育整體的看法…我從第一次來這邊開始,但直到現在我覺得這部分好像一直是失敗的,為什麼,似乎沒有人對《世界人權宣言》感興趣。難道對人權並沒有真正的興趣,才是酷刑生生不息的關鍵因素嗎?!
圖片來源:Un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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