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溢誠/台灣青年聯合會理事長
上週國民黨中常會,27名中常委以人數優勢,突擊通過「從嚴」規定黨代表參選資格,將一直以來入黨滿4個月的時程改為1年,此舉不僅令人錯愕、更惹來非議,而常委諸公的理由竟是,入黨只有4個月,並不熟悉黨務,難以確定黨性,對黨也無任何貢獻,就可以參選黨代表,時間太過短促。
匪夷所思,國民黨已是徹頭徹尾的在野黨,應該擴大參與,爭取一切可團結的進步力量,吸收新血輪,才能把基本盤做大,重返執政,而非倒行逆施,增設高門檻,將心嚮神往者排拒在外、不得其門而入,如此剝奪黨員參選黨職的權益,這樣一等不是1年,而是得蹉跎1屆4年的光陰,本來可以選學生、青年保障名額,可能就此過了年齡,參選身份、當選機率,都變得不同,權益受損,只能徒呼負負。
依據中常委的邏輯推演,何不一併規定,中央委員應入黨滿5年、中常委10年、黨主席20年,期間還不能有變色龍型態,跳到別的政黨又跑回來的,黨齡資深、黨性堅貞、有繳交職務捐做出貢獻的,才能參選上述黨職,但這樣不是滑天下之大稽,變成封閉式政黨。甚且,中常委乃由黨代表選出,卻反過來限定黨代表的參選資格,球員兼裁判,似乎有違「賦權原則」。
黨員入黨滿4個月,即可具有黨代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乃行之有年,即為約定俗成的慣例,要改成1年,打破慣例,應早在1年前確定,讓有意參選者有時間因應,而非在選前兩個月發動突擊,殺個措手不及,取消潛在競爭對手的參選資格,關起門來自己玩,把中常會當成老鼠會,從黨代表一路向上綁到中央委員與中常委,難道這就是中常委掛在嘴邊的改革?
政黨組織受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防衛性民主」所規範,就算撇開公法上「信賴保護」和「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論,僅將政黨視為人民團體,亦適用民法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以及56條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盱衡自國民黨主席直選以來,黨代表選舉辦法從來沒有公布後,中常會還臨時修改條文、限定資格,就算中常委可以提案修改,也只能朝向更寬鬆的方式去修,而不能朝向緊縮的方向,也就是可以由4個月放寬為2個月,而不能緊縮成半年甚至1年。循此,黨中央可以行政作業權責,拒絕執行中常委的違法決議。
這批中常委在馬金主政時期,謔稱常常受委屈,只能敢怒不敢言,在後馬時代,破繭而出,什麼光怪陸離的事情都會發生,「養老鼠咬布袋」,常委聯合綠媒打擊主委,甚至狀告黨主席,讓人不寒而慄,黨內的同志比黨外的敵人更可怕,自認忠黨愛國,表現可圈可點的中常委,既有現任優勢,當能獲的黨代表青睞,不需因為防範有心人士逢低入市,而害怕競爭,自暴其短、自亂陣腳。
新聞照來源:www.shutter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