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分手後還繼續威脅,恐怖情人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 匯流新聞網

VIEWPOINT

【黃靖芸律師專欄】分手後還繼續威脅,恐怖情人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黃靖芸律師專欄】分手後還繼續威脅,恐怖情人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黃靖芸/律師

有位女子因為受不了交往多年的男友對自己有強烈的控制慾以及家暴行為,再也無法忍受之下,她決定提出分手,然而她沒想到這才是惡夢的開始,男友不僅開始會以死相逼,利用電話、訊息來進行騷擾攻擊,甚至還威脅她要將兩人的性愛影片給散布出去,讓她感到非常害怕,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當然,這樣的威脅以及散布私密照片的行為絕對已經違法,我們就來看看這些行為可能會構成什麼樣的刑責。

首先就是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有規定,若是以加害生命、財產、名譽等方式恐嚇他人,就有可能會成立該罪,而像是上述提到的男友以散布兩人性愛影片的方式來恐嚇逼迫女友不能分手,企圖透過 傷害女子聲譽 的手段來逼迫女子達成他的要求,這樣的行為非常不可取,男子的行為當然就會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要件。

此外,就是大家熟知的散布猥褻影像罪,男子所要散布的是兩人的性愛影片,這樣的影片內容基本上就會被認定是猥褻行為,而在網路上或是其他公開地方進行散布,就會屬於散布猥褻物品的行為。

當然,除了刑事問題外,這位女友最重要的就是去聲請保護令,畢竟你很難知道對方會繼續對自己做出什麼恐怖的舉動,因此透過保護令來限制對方行蹤,讓他遠離你才是最好的方式。

上述提到的行徑真的是非常典型的恐怖情人,不僅在交往過程中強烈控制,就連分手也不願放過,仍然要為了自己的執念而強迫對方繼續再一起,否則就要將對方給徹底毀掉,這樣的行為真的是非常地糟糕且讓人憤怒,畢竟感情關係本來就是要兩人都有共識,今天在其中一方因為你的精神以及肢體暴力而選擇分開時,你應該要檢討的是自己為何會做出那樣的恐怖行為,而不是將一切的問題歸咎於提出分手的一方,甚至以各種恐怖手法來逼迫對方不得分手。

說真的,這樣強求的關係根本就毫無基礎,只是增加彼此的痛苦,真的要勸誡各位交往的男女,在面臨感情結束時,還是要懂得放下而不是堅持要以痛苦的方式繼續,否則只會讓兩人都陷在這段不良的關係之中,若是為了強迫對方繼續維持這段關係,還可能會因此而有相關刑責,絕對是得不償失。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黃靖芸律師專欄】離婚後能幫小孩改姓名嗎?符合這些條件就可以!

【黃靖芸律師專欄】跟騷法剛上路就有案例出現?違反規定哪些處罰?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


R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