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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於荷蘭外站遭性騷無法裁罰 王婉諭:受害者二度傷害
空服員於荷蘭外站遭性騷無法裁罰 王婉諭:受害者二度傷害

CNEWS匯流新聞網 記者潘語綺/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王婉諭今(6)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台灣空服員於荷蘭外站遭到同組台灣機師言語性騷擾,蛋荒唐的是桃園市政府認定,本案無法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對加害人裁罰,顯然不利於空服人員在外站遭遇性騷擾後,為自己伸張權益。王婉諭委員今偕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張書元、副秘書長葉瑾瑜共同召開記者會,並要求勞動部及衛福部回應本案的法律適用疑義。

立法委員王婉諭強調,近期政壇爆出數起職場性騷擾案成為輿論焦點,在政壇之外,各行各業的職場性騷擾困境,也需要大眾共同關注。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張書元接著說明,此案件發生於去年 10 月 21 日,兩位台灣空服員因服勤同一趟長班,遭受同一航班、同組的本國男性機師,在荷蘭外站餐廳言語性騷擾。

受害當事人向公司提出申訴,並向工會求助,透過公司所組成之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最終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相關規定,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公司隨後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然而,桃園市政府竟以《行政罰法》第 6 條,主張案件發生地位於荷蘭餐廳,非中華民國領土內,故無管轄權得以裁罰當事加害人。

常務理事張書元氣憤表示,兩名受害會員持續受到身心壓力,甚至加害當事人回國後,遭到訊息對話不斷施壓,要求撤銷申訴,加害人表現毫無悔意。雙方當事人都是我國國人,同一航班往返,最後都會回到台灣,豈有在國外性騷擾,就可以不受處罰的道理?這無疑是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副秘書長葉瑾瑜則反駁桃園市政府之說法,工會認為依據《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性騷擾行為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違法行為,所導致的結果包含受害者心生畏怖、持續接獲性騷擾行為人之騷擾訊息,甚至身心俱疲,需尋求身心診所協助,以上不良結果持續至同組員皆返台以後,應屬《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3 項之適用範圍,今天列席的衛生福利部保護司郭彩榕副司長亦表示《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3 項應有空間裁罰。

王婉諭進一步指出,這不只是航空業人員會面臨的困境,實務上也有不少職業因其工作性質,須長期往返國內外,而有於國外遭到性騷擾的風險。舉例而言,台灣旅行團中導遊、領隊、團員間,或台灣同事間一起出差到國外而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弔詭的是,如果是在國內遭到同事性騷擾,除了可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透過公司內部措施懲戒加害人,主管機關也應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裁處加害人罰鍰;然而,他們一旦到了國外,同樣遭到台灣同事性騷擾,就無法讓加害人依《性騷擾防治法》受罰,保障顯有不足。

因此,王婉諭要求,為了保障被害人安心工作、不受性騷擾侵害的權益,衛生福利部作為《性騷擾防治法》的主責機關,應解決這起案件所凸顯的法律灰色地帶,確保國人若於國外工作遭到同事性騷擾後,仍得以受到台灣法律之保障。也呼籲桃園市政府,應就事實狀況,做出適當裁處。

照片來源:立委王婉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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