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交通部在前總統陳水扁任內追討被中廣公司作價轉讓及徵收占用的板橋8筆、八里16筆土地,且判決勝訴確定,中廣公司卻將其中3筆土地私自出售,交通部向中廣追償不當得利,一審判中廣應賠償9201萬餘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12)日仍判中廣應賠償9201萬餘元,可上訴。
交通部起訴主張,板橋的8筆土地及八里的16筆土地本屬國有,被中廣公司以作價轉讓及徵收占用的方式辦理所有權登記,該部在94年追討板橋土地,並於103年8月獲判勝訴確定;八里的土地則自95年開始追討,99年7月獲判勝訴確定。
不料,中廣公司竟在91年10月及92年10月私自將板橋的2筆土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給第三人所有;八里的1筆土地則在93年3月間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所有。中廣公司既非這些土地所有權人,其無權處分並出售這些土地予第三人所有,侵害應歸屬於中華民國的土地出售價金利益,交通部為管理機關,向中廣請求返還不當得利2.29億餘元。
中廣公司則以板橋土地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其出售的土地,該板橋土地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確實存有作價轉讓之契約關係,是政府應給付給中廣公司前身中央廣播事業處之戰時損失以及為政府處理廣播事務的補助費用,才以板橋土地抵付抗辯。
中廣並抗辯,八里土地本為其購買所得用來建設八里發射站,事後聲請政府徵收土地,中廣也支付徵收相關費用,當然是八里土地所有權人。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交通部追討不當得利的土地確屬國有,中廣公司私自出售國有地,確有負擔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不過,中廣公司當初以5586萬元及3610萬出售板橋土地,有土地買賣契約書為證,交通部雖質疑土地買賣契約書內容的真實性,卻未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中廣公司獲取高於買賣契約書的價金,所以加上八里土地請求返還的5.9萬元不當得利,中廣公司應給付交通部9201萬餘元。
中廣公司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板橋、八里的土地屬中華民國所有,中廣公司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乃屬無權處分,因此 受有出賣價金之利益,致中華民國受有損害,判決中廣公司應給付交通部920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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