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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法官同事難審 蔡明宏案高院裁定移轉北院

性騷法官同事難審 蔡明宏案高院裁定移轉北院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涉嫌對同事女法官及書記官等被害人性騷擾、強制猥褻的士林地院前法官蔡明宏,被檢方起訴後,案件本由士林地院審理,期間雖爆出聲請迴避潮,士院分案後仍進行準備程序,並依規定採不公開方式審理,不過,蔡有宏向高等法院聲請移轉管轄,高院審酌後裁定,移轉台北地院審理。

蔡明宏聲請移轉管轄的理由是,士林地院就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依據該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決議書,2次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他進行個案評鑑,由此可見他與士林地院間難謂非處於對立面之爭訟關係,且由2度請求對他個案評鑑,可徵士林地院對他已存有不當偏見,既有對他不利之預設立場下,本案由士林地院審判即難期公平。

蔡明宏並主張,包含本案被害人、證人、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5名委員均為士林地院法官,他提出準備狀欲聲請傳喚之證人亦包含有4名士林地院法,他又曾任士林地院行政庭長、審判長職務,相關訴訟關係人均與他或被害人具高度利害關係,確有相當情誼或恩怨存在,況本案業經數名法官聲請迴避,事實上難期待士林地院按分案規則機械公平輪分案件,難認無悖於法定法官原則,他受公平審判權利有受損害之虞。

高院審酌後認為,蔡明宏因審判及行政業務,與該院內庭長、法官自多有往來,足見蔡與士林地院曾有特別緊密的業務關係,兼酌蔡於聲請意旨所陳士林地院請求法官個案評鑑乙節,足認蔡與士林地院間存有類同訴訟之關係,綜上堪認有恐難期公平之具體事實。具備刑事訴訟法移轉管轄規定的事由,因此裁定移轉北院審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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