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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高球場勞資糾紛 判決資方給付工會600萬確定

美麗華高球場勞資糾紛 判決資方給付工會600萬確定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位於新北市林口區的美麗華高爾夫球場110年間爆發勞資糾紛,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發動罷工,並向母公司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告請求給付違約金,母公司也罷工造成營收損失反訴工會求償,全案一、二審都判工會方勝訴,最高法院駁回資方上訴,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須給付工會600萬元定讞。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在110年間併購消息,欲將球場營業分割給旗下3家子公司,並片面解僱多名工會成員,工會於是在5月11日發起罷工,影響了球場內舉行的「2021 LEXUS CUP 車主高爾夫球賽」。

工會與「新北市美麗華開發」公司,向母公司美麗華開發起訴求償違約金,因母公司在球場既有的場務人員可以完成的非特別專項工程,竟給外包工程人員施作,且非基於季節性或舉辦賽事 等出現大量人力需求,母公司也未與工會方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違反了雙方在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達成的協議,致侵害子公司及勞工權益且情節重大,應依協議約定給付600萬元違約金。

美麗華開發則提出,工會在球場出入口,以人牆、小型汽車、廂型汽車及其他大型雜物作為障礙物,設置管制哨口,阻擋其他員工、球友及客戶之車輛進出往來, 罷工行為致其受有已確定可取得之營業收入613萬8730元,向工會求償。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院都認為,罷工行為是本於工會及勞工權益保障之正當行使,非以損害公司為主要目的,且罷工行為並無刻意阻擋消費者進入球場消費,亦無以人牆、棚架阻擋人員進出,且未採取激情言語及驚嚇、盤問消費者之情事。搭設棚架是維護參與罷工的會員免於曝曬而為,非為阻擋亦無行使權利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之情形,非屬權利濫用,判決公司敗訴、工會免賠。

至於工會起訴給付違約金,高院審理認為,工會方提出的工程項目確有部分重疊。且這些工程非屬因天災、事變或類似原因造成球場損壞之情形並非特別專項工程,已違反勞資爭議調解協議的約定,且母公司因109 年10月將舉辦LPGA錦標賽事而出現的人力需求,卻僅於公司內部之幹部會議中詢問,也未依調解協議與工會協商,因此工會及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是有理由。

高院合議庭認為,違約金係用以確保母公司遵守調解協議之懲罰性違約金。具有嚇阻違約之目的及作用,本非以工會方所受損害數額為唯一審定標準。因此本案違約金600萬元並無過高之情形。母公司方請求酌減違約金並無理由。仍判決美麗華開發公司給付600萬元違約金。

美麗華開發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認一、二審判決均無違誤,駁回資方上訴,全案判賠600萬元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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